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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7日|分类:工程建筑 |706人看过

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一、起诉的条件

工程款纠纷案件起诉要具备三个条件:1.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2.支付价款的时间已届满;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为什么说起诉时要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呢?

首先,条件一: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其言下之意,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是不需支付价款和接受工程的。

《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综上可见,“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是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

其次,条件二: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已经届满

在起诉时,若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的诉求会被驳回,但有两种特殊情况:

①合同无效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合同无效后是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返还的,只能折价补偿(如何折价?只能参照合同约定)。又因合同无效,所以可以随时主张折价。

这一情况在实务中施工单位想尽早收回工程款时,会经常用到。如:违法分包情况下,虽施工合同有“甲方在收到总包工程款后再支付给乙方”的约定,但因合同无效,该约定对施工方不产生效力。

②合同被解除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何补救,实际上还是一个折价问题,同上,可以随时主张。

最后,条件三: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在挂靠的情况下,单位与建设单位结算完工程款后,挂靠人起诉单位要求支除管理法、税金、劳务、材料等费用外的剩余工程款的,能否被支持?(吴彬案)

①若挂靠人不能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是要被驳回的。

②若能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的,若剩余的挂靠工程款是除去各项费用的剩余款项,则该款项为挂靠所得,是利润。实质上就是违法所得,故法院当然也不会支持;

二、司法审价与否

1.工程是不是需要审价,判断标准是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确定。如何判断?

如果工程款已经审定并有审定单的话,说明工程价款已经确定;

②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没有通过外部进行审价;

③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3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该款不能当然推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自第23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369号文)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款只是法院裁判参考依据,故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时,认定存在风险;

建设部第107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被修改为:“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删除了未及时确认的责任。

三、司法审价的范围

1.全面审价的适用

若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同时双方未进行过阶段结算,此时,因为没有任何一部分价款是确定的,所以要全面审价。

2.部分审价的适用

①固定价格。固定总价的不予审价。依据:《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固定单价,因为只是单价确定,工程量不确定,故仍需审价

②固定总价时,涉及的变更、签证、索赔需要鉴定;

③部分结算的情况。依据:《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此时,双方已经做了结算,签字盖章的部分不应鉴定。

3.问题:常见应部分审价的,却全面审价?解决方案?

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已经确定的价款过高或过低,而申请全面审价。请注意:①审价单位对全面审价往往是会欣然接受的。(收费高、部分审价与全面审价可能工作量一样)。所以,在对方提出全面审价申请时,因为对我方往往会不利,此时,应坚决不同意全面审价

②一审申请审价时,不谈是全面审价还是部分审价,只是笼统的申请审价。此时,一定要明确审价的范围,否则,审价机构往往会全面审价。

四、审价的依据

1.合同有约定,从约定。《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合同没约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定额计价。

3.黑白合同,按中标备案的白合同结算。

4.在确定司法审价依据时,通常遇到问题及对策

①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不明,试图否定约定怎么办?此时,要从合同条款、合同目的、合同履行、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证明约定是明确的。

②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与定额不符,试图否定约定,怎么办?

对策:《解释》第16条规定,有约定从约定。其次,《合同法》第56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才无效,定额只是规范性文件而已。

五、审理程序及审价报告的质证方法

1.工程款纠纷审理程序:①申请审价;②法官组织当事人谈话或证据交换(包括对鉴定材料的举质证,此步很重要,若以此能判断出鉴定材料系伪证等情况,那么,是否有必要做鉴定就有待商议了),决定是否需要审价;③若决定审价,摇号确定鉴定机构;④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审价单位谈话,审价准备会;⑤审价单位进入审价程序,出具审价报告;⑥法官组织当事人及审价单位对《审价报告》进行质证;⑦审价单位出具《补充报告》或说明;⑧正式开庭;

2.质证方法

①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

质证意见由专业的问题(如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 和法律问题(如对合同约定和理解问题)两部分组成,对此,我们均应提出异议;

总结异议,提出要求(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要求作出说明、要求纠正错误行为);

所提异议一定要有依据(如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

②提异议方法

首先指出对什么地方存在异议,其次,存在什么问题,再次,存在问题的理由,最后,正确的是什么。

注意:

①提异议时,切忌由专业人员直接发表,要由律师将专业问题法律术语化,以便法官理解。另外,为了保证质证充分,应当按照原告提异议—审价机构回答—被告意见—原告意见的程序进行。

若法官未主动要求或不允许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异议发表意见,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提出要求。

②一方当事人能否对另一方的异议作出说明呢?

答案是显然不可以,若审价单位答不出来,由被告来回答,只能说明审价报告具有真实性、公正性。(有理由怀疑是被告作出的报告)

③法官通常不愿意当事人通过质询的方法提出异议,怎么解决?

若不重要,放弃质询。重要的,提出理由:首先,若不允许质询,我无法了解其内容,无法质证;其次,《证据规则》第59、60条规定,可以向审价人员发问、鉴定人员应当接受质询。

3.质证后,一定要提出要求

对未作出正面回答的,要求正面回答;对一些错误,要求纠正;视情况,要求重新审价或补充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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