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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图片也会侵权?有人因为一张照片被告了

作者:董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1次举报


朋友圈图片也会侵权?有人因为一张照片被告了

很多朋友都有一个习惯,买个东西就拍照在朋友圈晒晒。可是,你听说过,买了一束鲜花发到朋友圈就引起了一个诉讼吗?特别是最近3.7女生节,3.8妇女节,女同胞们即将开启收花模式,一定要注意。

这是一则真实的案例——(2017)鲁01民终998号:

2015年5月13日韩某电话张某订购一束鲜花,价格300元,5月14日张某将花束交付韩某,韩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300元价款。张某称在花束交易过程中,要求韩某不得在公开场合发布传播,若传播需经张某授权或者注明花束由张某设计。

2015年8月20日,韩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涉案鲜花花束的照片。同年8月21日、22日,双方通过微信私信进行沟通协商,后韩某将涉案花束在微信朋友圈删除,并在微信交流时给张某进行了道歉。张某认为涉案花束属于作品,韩某未经许可擅自将该作品公开侵犯了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将韩某诉至法院。

一、涉案花束属于的作品吗?属于什么作品?

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是就内容的构思及其表现形式而不是就作品中体现的单纯思想、信息或方法提出的。”插花作品是以花草组合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插花作品可以据此获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某的插花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决定其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本院认为,从双方认可的插花照片分析,涉案花束在色彩、搭配、植物线条上,未能体现其独创性特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一审法院并未否认插花可以成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认为本案的涉案花束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二审法院则认为:……作品的创作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不应对创作性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不应对作品的文学或艺术价值提出过高要求。就涉案花束而言,张某对于作品的创作性,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而韩某虽然认为其与普通花束无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从韩某作为消费者由张某购买花束用于婚礼的事实本身,也能够说明其对于张某制作的花束在主观上是认可的。从韩某拍照的照片来看,涉案花束在视觉上具备相应的美感。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具有实用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可见,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创作性的要求不能过高,涉案花束构成作品,属于可归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属于美术作品,侵权了吗?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十七项权能: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张某一审主张韩某侵犯了其署名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中主张韩某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张某二审主张变化程序及原因暂且不做评论,韩某拍照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韩某对花束享有所有权,张某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展览权随着所有权转移至韩某。根据在同一标的物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及第七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对他人权利行使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韩某有权对其购买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妨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

韩某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韩某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上诉人造成不良影响,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即便其是面向社会公众展示其购买的花束,仍属于行使展览权的范畴,也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

1.虽然本案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现实中微信分享行为中充斥着大量侵权行为,而其中绝大部分是微信用户因为权利意识淡薄造成的。本案能成诉,现实中并不常见,一方面说明原告权利意识很高,另一方面也给广大微信用户提了个醒:分享是存在侵权风险的。

2.法律层面,本案法律事实看似简单,但涉及插花是否属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权能的变化、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及展览权的合理使用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等数个法律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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