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
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注: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哪些属于彩礼?返还彩礼应当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彩礼类案件的审理指南》
第7条规定,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的是: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等。
第8条规定,一般不认定为彩礼的是: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车礼、下车礼及改口钱;压岁钱;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衣服、手机、电动车等表达感情物品;举行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如宴席费、婚纱照费用;男方去女方家购买的烟酒、食品等易耗品等。
第13条规定,女方购买的嫁妆,一般判决归女方所有,同时对购买嫁妆的价格及贬值情况予以审查,在返还彩礼时一并予以考虑。
第14条规定,应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同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男女双方结婚时从亲友处收取的礼金,性质如何认定?
——双方亲友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1/06/2967)
已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时间极短(几天时间),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同居——退一半彩礼(2017民再487)
若已经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若同居生活时间比较短(如,一个多月),给付彩礼金额较大(如,十几万元),女方起诉离婚,会酌情返还(还要考虑女方是否生育、是否流产)——2021/06/2969
——黄金、铂金首饰,提供了有关购物发票,对金器的品牌、规格、数量等信息已尽举证义务
民法典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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