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行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彭德行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035323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家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彭德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135人看过举报


买家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11日起施行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1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标的物检验 

12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62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3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620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

62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622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623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24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509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5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实践操作:

1、交付之前由卖方证明质量合格(约定了质量要求)22/2824

2、约定了验货期限,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已使用,由买方证明质量不合格 22/4008

3、收到货物后,主张质量有问题从而拒绝付款,买方应当举证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22/5227

4、买家提供照片证明所购买的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的货款,未获支持,因为:仅凭照片因无法明确双方关于质量标准的具体约定,不能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其具体责任,买家亦未明确相应的质量问题损失数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买家所称的后桥质量问题,是因为买家为了降低成本定做的后桥质量标准与车辆不匹配造成的)18/3494

彭律师 、微信号:qq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徐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035323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0006

  • 昨日访问量

    4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彭德行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