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行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彭德行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035323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应当移送)

发布者:彭德行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198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根据20223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410日起施行)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

208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211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1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23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247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48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诉讼法(执行日期:2022-01-01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122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7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7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128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30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彭律师 、微信号qq ,抖音号: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江苏 徐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035323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86289

  • 昨日访问量

    5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彭德行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