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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损失,交通事故受害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有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21年07月31日|1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6191500分,汪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摩托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铜山区茅村镇XXXX组,与章X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章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汪X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章X无责任。章X受伤后,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因遭受的医疗费等损失,协商未果,章X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20332.6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34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1800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医疗费30014.23元、鉴定费3300元、物损费(维修费)5000元、施救费20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暂计算至2020716日)。为此,章X在鉴定质证阶段举证如下: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门诊病历原件一份,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住院病案盖章复印件22张,影像片5张,检查报告单7张,证明章X因涉案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住院治疗等相关情况。在开庭审理阶段,章X举证如下:1、鉴定报告原件一份,结合我方在鉴定质证阶段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原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徐州XX物流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加盖徐州XX物流公司公章的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运营报表原件8张(特别说明: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是原告自己的,挂靠在徐州XX物流公司,徐州XX物流公司是原告亲弟弟的,没有挂靠协议,工作证明是为了证明原告在徐州XX物流公司干,属于公司内部管理的员工,所有的费用都是以公司的名义结算,只是这个车运营由原告自己负责,盈利是个人的,除了加油、过路费,其他都是现金结算),证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按照1000元一天计算,有事实依据。3、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XX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告母亲有三个子女)原件一份、原告母亲的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尚有母亲需要抚养。4、医疗费发票原件20张(其中有28000多元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该部分是事后到医院补的,加盖了医院的印章,原件交给保险公司了,报销了5000元,提交保险公司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份、鉴定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因涉案事故,到目前为止支付医疗费31296.93元,支出鉴定费3300元。5、加盖徐州汇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因涉案事故支出环检检测费200元。6、部分火车票原件两张、打车发票原件三张、叫外卖的商机小票一份,部分证明原告因涉案事故支出的部分交通食宿费。7、关于物损费,车辆遭受损失后进行维修,但没有相关票据,请法庭结合事故认定书酌情予以支持。肇事者汪X未到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96191500分,汪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摩托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铜山区茅村镇XXXX组,与章X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章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汪X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章X无责任。章X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球内异物、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眼睑裂伤。此后,原告多次到医院复查。以上,原告产生医疗费31296.9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发票28556.73元非原件)。

经本院委托,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618日对原告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章X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破裂伤,现左眼盲目3级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章X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破裂伤,现左眼晶状体缺如构成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章X误工期限以伤后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原告支出鉴定费3300元。

另查明:原告持有A2E驾驶证,从事货物运输行业;2、原告母亲范X出生于194565日,其共有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子女;3、被告已赔偿原告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对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本院确认为31296.9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7天,每天50元,计算为850元;3、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本院支持原告营养期为45天,每天40元,计算为1800元;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书,本院支持原告护理期为45天,每天80元,计算为3600元;5、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书,本院支持原告误工期为180天,对于误工费标准,本院参考2018年江苏省道路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76113元计算,经计算,误工费应为37535.19元;6、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经计算应为220332.67[23836+5636*1.78*21%*20];被抚养人范X3名子女,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和被抚养人的年龄状况,参照2019年度江苏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经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798.45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情支持10500元;8、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9、环检检测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0、维修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有证据后可另案主张。以上损失合计307414.79元。扣除被告已赔偿的3000元,剩余304414.79元,由被告全额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汪X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04414.79元。

彭律师点评:

1、本案中,被告汪X无证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而原告属于正常行驶,因此汪X负事故全部责任。

2、本案中,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因此伤残系数是21%,残疾赔偿金经计算为:(23836+5636*1.78*21%*20=220332.67元;本案中,受害人虽然有母亲需要抚养,抚养费为5798.45元,但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220332.67元的金额之中,也就是说220332.67元的残疾赔偿金里面已经包含了5798.45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5798.45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记入总的赔款金额(总的赔款金额307414.79元是不包含5798.45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3、关于受害人的误工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从事货运行业,为此,原告提供了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原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徐州XX物流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加盖徐州XX物流公司公章的苏C28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运营报表原件8张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江苏省道路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76113支持了受害人的误工费。

4、本案中,受害人支出医疗费31296.93元(其中有28000多元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该部分是事后到医院补的,加盖了医院的印章,原件交给保险公司了,报销了5000元,提交保险公司证明),虽然保险公司报销了5000元,但不免除侵权人该5000元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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