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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雇员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害,获赔数十万元赔款

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16年10月11日|11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雇员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害,获赔数十万元赔款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某某公司承包河南某某化工厂网架工程后,将该项目施工转包给无资质的李某具体施工。2014729日,由于李某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八、九米的高处坠落。原告受伤后,被现场工作人员沙某等送到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脏破裂,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失血性休克,肾挫裂伤等七处伤情(构成六级左右伤残)。2014112日转入徐州市九七医院住院治疗,20141231日出院后原告一直卧床在家,至今尚不能自理。原告受伤后,部分医疗费已由李某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上述费用均暂计算至20154月)共计55081元。后被告李某又要求申请追加沙某为本案被告。

被告某某公司、李某共同辩称::被告李某不是该项目的承包人只是项目负责人,工程安装协议是我公司与沙某签订的,请原告干活也是沙某请的,具体赔偿应当由原告和沙某磋商。出事后,李某是代理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出院后每月支付原告伍仟元整生活费的字据,被告李某不承担责任,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诉称的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不认同,是原告个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

被告沙某辩称:原告受伤的情况属实,但我现在拿不出钱来,请求法院考虑我的实际困难,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对于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原告自身有无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比例是多少。

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被告某某公司承包河南某某工厂网架工程后,将该项目施工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沙某安装队具体施工,双方于2014520日签订安装协议,李某作为某某公司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2014621日,原告等人到该工地从事网架工作。2014729日,原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原告受伤后,被沙某等人送到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脏破裂,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失血性休克,肾挫裂伤等。2014112日转入徐州市九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出院医嘱:……

原告跟随沙某安装队干活已有几年时间,没活时就在家务农。平时干活的工资由被告沙某发放,此次施工每天工作200元。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妻子秦某护理,秦某在某某公司上班,每天工资93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某某医院病案材料、九七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信用社出具的秦某工资流水证明,被告某某公司提交的工程安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沙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有过错,故被告沙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沙某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某某公司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认可被告李某为其工作人员,原告无证据证实某某公司与李某之间系分包关系,故被告李某从事的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3838元。

2、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沙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告在与三被告庭下和解时提出的赔偿额太高,且原告对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只是自己顾及彼此亲戚关系没有在一审法庭上提出,全部责任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某某公司和李某作为原审被告主动要求加入庭审,沙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错。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某某公司、李某、沙某等三方连带赔偿原告数十万元赔款,双方之间因本次事故发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彭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是在从事网架安装时从高空坠落的,表面上看沙某是沙某安装队队长,受害人是跟着沙某干的,虽然某某公司与沙某签订了工程安装协议,但实际上沙某安装队是常年跟着李某干工程的,李某才是真正的包工头,李某是通过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名义承包的工程,所以在本案二审中李某才会主动要求参加庭审,并自愿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李某、沙某没有施工资质,所以其挂靠的某某公司也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包工头的个人信息、包工头书写的字条、挂靠的是哪家公司等等,以便为后期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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