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桂祥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日开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律师为被告人闫某的委托诉讼辩护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案发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