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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被末位淘汰了?别怕!你可以向公司索要赔偿!!

发布者:林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316人看过举报

  近日,小编接到了一位工作刚满1年的市民小吴的咨询:我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我们公司给我们限定了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是A、B、C三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不合格(业务待改进)。因为是新人,这一年来业务考核始终是C级,现公司找她谈话要“末位淘汰”,解除合同。“我是新人嘛,业务量肯定不能跟老销售员比,这样就丢了第一份工作,我心里觉得挺委屈。”

  事实上,小吴的经历也是社会上很多劳动者的经历,近年来,一些企业在管理中使用“末位淘汰”进行“一刀切”的管理,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纪要》颁布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也就是说,就算“末位淘汰”已经写入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你们也可以依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小编依旧要提醒大家,用人单位有三种合法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形式: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使符合上述内容,用人单位也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小编不得不奉劝各位老板一句,与其挖空心思钻法律空子,不如实打实地运用更人性、更科学的管理方法管理公司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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