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X、覃XX、覃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桂138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覃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覃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作案工具覃XX持有的黑色OPPO手机一部、红色长方形印有“大吉大利”红包一个,覃XX持有的一台黑色VIVO牌X21型手机一部,罗XX持有的金色OPPO牌A73t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作为物证保存。原审被告人罗XX、覃XX、覃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XX及其辩护彭XX、上诉人覃XX及其辩护人蓝XX、上诉人覃XX及其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2019)桂1381刑初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