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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发布者:丁亚新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313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l)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2、无过错方欲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通过诉讼途径,并且该诉讼具有程序上的限制: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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