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2021年7月30日原告因腰部疼痛不适入住被告脊柱外科,初步诊断为:1、腰椎滑脱2、腰椎间盘突出等,8月5日行通道下经椎间孔入路腰椎椎管减压+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发现左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死,8月6日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8月7日行1.颅骨部分切除术2.脑膜切开术3.颞肌下减压术4.额叶病损切除术,但是术后患者仍昏迷,自主呼吸未恢复,目前患者仍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中。
二、代理人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
原告61岁老年女性,既往存在高血压、糖尿病、脑梗病史,术后发生血栓事件风险较高,术前应进行谨慎评估。术前被告未为原告检查深静脉血栓情况,未对脑血管及颈动脉进行影像学检查评估,缺少风险评估分级,存在过错。提示被告风险重视程度欠缺。
(二)手术时机把握不当,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本身腰椎间盘突出,并没有进行规范的保守治疗,直接让患者进行手术,违背了治疗原则。应当现行保守治疗后看效果再进行手术,显然被告未尽其责,手术时机把握不当,给患者增加了手术风险。另外,原告术前心脏检查记载:7月31日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充盈功能减低,7月30日心电图部分导联ST段改变。7月31日总蛋白、白蛋白、前白蛋白均低于正常值。血糖监测记录表记载:8月4日空腹血糖8.9mmol/L,8月5日空腹血糖10.3mmol/L,8月4日午餐后血糖16.1mmol/L,均高于正常值,未及时使用胰岛素有效控制血糖后再行手术。被告违背手术禁忌为原告进行仓促手术,存在明显过错。
(三)术后诊断脑梗存在明显迟缓,丧失了血管内治疗的机会。
《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8 》规定:若患者突然出现以下任一症状时应考虑脑卒中的可能:一侧肢体(伴或不伴面部)无力或麻木;一侧面部麻木或口角歪斜;说话不清或理解语言困难;双眼向一侧凝视;单眼或双眼视力丧失或模糊;眩晕伴呕吐;既往少见的严重头痛、呕吐;意识障碍或抽搐。但是本案病人发病后已经具有脑梗的表现,但是被告疏于观察并诊断脑梗,违背以上规定。造成错过了血管内治疗的机会。
(四)被告未及时行规范的抗血小板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2018版《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记载:“对于不符合静脉溶栓或血管内取栓适应证且无禁忌证的缺血性脑卒中患者应在发病后尽早给予口服阿司匹林150-300mg/d治疗(I级推荐,A级证据)急性期后改为预防剂量(50-300mg/d)”而本案中,被告始终未对原告采取抗血小板治疗,更没有使用双抗,存在明显过错。
(五)颅内压监测不到位,抗颅压措施不力,与患原告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2018版《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记载:“严重脑水肿和颅内压增高是急性重症缺血性脑卒中的常见并发症,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乙方应严密监测患者颅内压,降低颅内压应多措并举综合治疗,如去除病因、抬高床头、药物降压、手术减压等。本案中被告未尽严密监测责任,从病程记录中也可以看出,原告是8月7日16:50出现呼吸急促、心率增快、氧合下降,而没有对颅内压的相关体征做任何记录,8月7日20:30的病程记录,仅记载目前双侧瞳孔不等大,请卒中中心会诊,众所周知病程记录记录时间是滞后的,患者从什么时间出现的双侧瞳孔不等大没有记录,双侧瞳孔的具体情况没有记录,是否存在对光反射也没有记录,足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是疏于观察的,而且自原告出现大面积脑梗,降低颅内压手段单一,直到原告出现脑疝,才进行去骨瓣减压术。
(六)血糖控制不力。
根据2018版《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记载:“约40%患者存在卒中后高血糖,对预后控制不利。血糖超过10mmol/L时可予以胰岛素治疗。应加强血糖监测,将高血糖患者控制在7.8-10mmol/L”。原告自确诊脑梗,共进行了19次血糖检测,有14次均在10mmol/L以上,被告未采取胰岛素等有效治疗措施控制血糖,加重脑损害损害后果。
宜
2023
01.01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手术时机把握不当;原告脑梗后未及时诊断错过了血管内介入治疗等积极措施,没有进行规范的双抗治疗,延误治疗时机;颅压监测及抗颅压措施不力;血糖控制不力。被告的一系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四、鉴定结果:
被告诊疗行为具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我方陈述的第2/3/4条内容获得鉴定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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