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卫宣律师事务所,系专门代理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大量涉及内外妇儿科的医患纠纷案件,其中产科案件系我所特长之一,在代理脑瘫方面,孙大庆律师及其团队获得了大量宝贵的经验和心得,每年为大量的脑瘫家庭带去支持和希望。下面节选一份代理词,供相互交流使用。
一、案件经过:
产妇孕期一直在被告处产检,2022年7月11日到被告处正常产检,胎心监护提示异常,门诊让观察,结果仍提示胎心异常,这样在16:43办理入住产科病房手续,入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宫内孕35+5周妊娠、脐带绕颈2周等,医生称可以保胎看看,被安排在大病房,其中有三个孩子出生,无法睡觉休息,请示医生后于当晚回家休息,第二天即7月12日早上赶回到医院,自觉胎动减少,胎心监护提示异常,被告予以左侧卧位吸氧处理,复查仍旧存在胎心监护异常,我方坚决要求尽快手术,14:25开始手术,术中娩出一男婴,见脐绕颈两周,脐带过紧过细,血供差,全身皮肤青紫,重度窒息,处理后转儿科,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早产儿、高危儿等,予以CPAP辅助通气及心电监护、肺表面活性物治疗等,但穿刺点出血不止、生命体征危重,7月14日夜间转往河南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新生儿休克、新生儿呼吸衰竭、凝血功能障碍等,虽然在该院进行了积极抢救,但是到7月19日孩子仍然深度昏迷、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脑电图重度异常,处于频死状态,最终在17:47宣告临床死亡。
二、作为患方律师仔细研究产科病历后,认为被告的过错:
(一)门诊处理不及时。
根据入院记录记载,产妇在门诊被发现胎心监护异常已经长达6个小时之久,在门诊给予吸氧并复查胎心监护仍提示异常NST,当日彩超示1.晚期妊娠单活胎头位(左枕前位)2.胎盘成熟度1级3.脐绕颈两周4.检查过程中胎儿心率不齐。没有积极安排及早手术存在过错,门诊耽误时间过长,存在过错。
(二)住院后被告没有及时按照手术存在过错。
产妇于2022-07-11 16:43因“停经8+月,发现胎心监护异常6小时”入住被告医院病房。入院诊断为:1.胎儿宫内窘迫?2.宫内孕35+5周3.脐绕颈2周4.G1P0.根据《妇产科学》第9版P138页:【病因】1.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常见因素有(1)前置胎盘、胎盘早剥(2).脐带异常,如脐带绕颈、脐带真结、脐带扭转、脐带脱垂、脐带血肿、脐带过长或过短、脐带附着于胎膜等(3)母体严重血液循环障碍致胎盘灌注急剧减少(4)缩宫素使用不当造成过强或不协调性宫缩宫内压长时间超过母血进入绒毛间隙的平均动脉压5.孕妇应用麻醉药及镇静剂过量,抑制呼吸。原告除彩超提示脐绕颈2周外均无其他导致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的因素。根据《妇产科学》第9版P140页【处理】1.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应采取果断措施,改善胎儿缺氧状态(1).一般处理包括改变孕妇体位、吸氧、停止宫缩剂的使用、抑制宫缩、纠正孕妇低血压等措施,并迅速查找病因,排除脐带脱垂、重度胎盘早剥、子宫破裂等,如果这些措施均不凑效,应该紧急终止妊娠。被告医院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后未积极寻找导致胎儿宫内窘迫的原因,在采取一般措施后仍提示异常NST的情况下,未及早行剖宫产终止妊娠,入院后被告医院未积极探寻胎儿宫内窘迫的原因,却给予保胎治疗两天,延误了手术时间。尤其是07-13 9:12自觉胎动减少,胎心监护提示异常NST时只是行胎儿宫内复苏,直至13:50胎儿宫内窘迫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才行剖宫产结束分娩,足见被告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不够重视,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导致胎儿宫内缺氧严重,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的严重后果。
(三)被告告知方面存在过错。
根据告知书记载告知病情治疗措施为1、保胎治疗,2、剖宫产,但是没有告知患方各自的优缺点,没有告知首选方案,被告医院在病情告知书中没有将胎儿宫内窘迫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客观地告知患方,在采取宫内复苏等一般措施后胎心未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患方保胎治疗,没有主导患方选择剖宫产这一最优方式生产,存在过错。被告医院无视原告的病情随时可能出现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早产、新生儿成活率低等情况下,允许患者外出,护士联系患者并告知医生后,医生未从专家的角度给患者打电话沟通病情的严重性,未尽告知义务,侵犯患方知情权。
(四)被告医院没有严密监护胎心和观察胎儿宫内情况,造成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过长。入院后胎心监护多次出现异常,由于病房吵闹,原告请假回家休息,被告医院医师在电话沟通时未从专家角度告知患方离院对病情的严重性,导致原告从2022-07-12 23:00至2022-07-12 8:30未做胎心监护及听胎心,纯属医生的麻痹大意,未做到谨慎注意,严密观察的义务。
(五)被告医院没有根据产程进展情况重新评估并主导快速结束产程,造成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过长,手术时间过晚。产妇入院保胎2天,多次复查胎心监护,均提示异常NST.原告于07-13 8:30返院后,自述胎动减少,胎心监护提示异常NST的情况下,仍未重视,直到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剖宫产,才于当日14:25行剖宫产,足见被告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不够重视,延误了剖宫产的时间,导致胎儿宫内缺氧严重,出生后出现重度窒息的严重后果。
(六)被告医院对重度窒息新生儿抢救不规范,加重缺氧,最终导致患儿窒息死亡。根据《妇产科学》第9版P140页: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处理】无论阴道分娩或是剖宫产均需做好新生儿窒息抢救准备,稠厚胎粪污染者在胎头娩出后立即清理上呼吸道,如胎儿活力差则要立即气管插管洗净气道后再行正压通气,胎儿娩出后留取胎儿脐静脉血样进行血气分析,以评估胎儿氧合及酸碱平衡状况。被告医院在患儿出生后,清理呼吸道,刺激皮肤,仍无自主呼吸的情况下,虽给予正压通气,未行气管插管,未留取胎儿脐静脉血样进行血气分析,可见被告医院对重度窒息新生儿抢救不规范,加重缺氧,最终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七)产科病历无抢救记录,提示被告抢救不规范。应当推定被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早行剖宫产终止妊娠,没有将胎儿宫内窘迫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客观地告知患方,没有主导患方选择最优方式生产,没有严密监护和观察胎儿宫内情况,没有根据产程进展情况重新评估并主导快速结束产程,造成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过长,手术时间过晚。此外,出生后抢救不规范,加重缺氧损害后果,最终孩子去世,因此,被告过错与孩子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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