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2020年11月19日患者因在家中不慎滑倒致左髋部剧痛遂前往被告医院治疗。入院当天X线检查,被告医务人员经查以“左股骨颈骨折”收入骨科;11月24日被告医院对患者行以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12月5日晨患者突发抽搐,意识消失,给予抢救并请ICU会诊,后再次抽搐发作、牙关紧闭、心率减慢、颈动脉搏动消失,转入ICU进一步抢救治疗,但始终未能维持生命体征,后患者因“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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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律师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为60岁老年男性,因在家中突发头晕滑倒摔伤入院,入院后检查存在高血压、糖尿病,双侧颈内动脉多发斑块、双侧锁骨下动脉板块、双向下肢动脉多发斑块,凝血酶时间延长,D二聚体大幅升高,为血栓事件高风险患者,应高度关注心脑血管情况,进行充分的术前风险评估。被告未对患者行脑部血管影像学检查、心脏血管造影等相关检查进行术前风险评估。尤其是患者因为突发头晕摔伤,D二聚体明显增高,应进行脑血管疾病的进一步检查,而该情况没有引起被告的任何重视,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术前及术后未对患者高血糖进行有效治疗及检测,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入院时血糖为10.14,明显高于正常值,从医嘱单记载及病程记录看被告被告未对患者采取任何降糖措施,也未在术前术后及时为患者复查血糖,存在过错,血糖控制不力,加重损害后果。
(三)入院后没有请内科会诊、疏予内科治疗存在过错。
毫无疑问,患者具有一定的内科疾病,但是入院后包括手术前后都没有请内科会诊,存在过错,本科室人员系外科,重点关注在股骨颈骨折,对病人的内科疾病疏于关注。这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患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内科治疗。
(四)术前及术后未对患者进行抗凝、抗血小板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为60岁老年男性,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动脉多发斑块形成,凝血时间延长,术前及术后应常规进行抗血小板、抗凝治疗,虽然进行了骨折手术,但是也不是绝对禁忌症,骨折及手术后还要卧床,心血管不好的病人,此时风险加大,如何预防脑血管意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诊疗内容,两者相交取其轻,被告对骨折手术术后不能随便使用抗凝抗血小板药物与患者有高危栓塞风险相比,两者的厉害权衡,被告显然没有进行分析和特别关注,这一方面被告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告术前及术后未对患者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存在不当。
(五)被告存在漏诊,具有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入院时血压为150/90mmHg,已达到高血压诊断标准,且入院后一直持续高血压状态,被告既没有为患者进行诊断,也未进行降压治疗,存在明显过错。入院测量血压为150/90mmHg,手术前血压记载为166/95mmHg,观看麻醉记录手术开始时血压为189/100mmHg,术后访视记录为166/99mmHg,从11月27日之后到最后发病没有任何血压的记录。提示被告不仅仅漏诊高血压病,而且术前、术中血压控制不良,术后跟踪血压不力,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未及时为患者进行抗炎治疗,也未进行复查,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11月19日入院时血常规检查记载,白细胞13.05,以中性粒细胞为主,具有明确的细菌感染症状。被告未及时为患者查找炎症部位,也未进行抗炎治疗,直接进行手术,违背手术禁忌。虽然术后常规进行了抗感染,但也未及时进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炎症指标复查,检查患者炎症恢复情况。
(七)病史记录不详细,无法确定被告是否第一时间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是否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
被告于12月5日8:26宣布患者临床死亡,而病程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均均记载患者于7月5日晨突发抽搐,意识丧失。而患者具体病情变化时间,是否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无法确定,明显违反医疗规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八)气管插管时间过晚,抢救不规范,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
病历中没有记载患者突发抽搐、意识丧失时间,但是从临时医嘱单记载6:48进行了小抢救,说明患者病情变化在此之前,而直至7:35血氧测不出后才为患者进行了气管插管,插管时间明显过晚。
(九)术后没有任何检查,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患者术后应当进行各项血液检查和复查,明确凝血及其他情况,但是观看病历资料,术后没有任何的检查报告单,提示被告在术后诊疗方面存在不当,风险预见不足。这是被告的严重过失行为,如果其及时复查,本案患者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十)没有及时通知家属进行尸检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侵犯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影响鉴定程序,应当按照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进行鉴定,故此,应当增加被告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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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认为,患者为60岁老年人,股骨颈骨折本身围手术期内应当高度重视预防血管内栓塞形成,要求术前术后要高度警惕避免血栓风险出现。本案中,11月19日术前检查血白细胞及中性细胞增高,血糖明显增高,凝血酶时间异常,D二聚体明显增高,提示患者属于高凝高糖状态,并存在炎症表现,但是被告没有请内科会诊,没有纠正并复查以上异常指标,仓促安排手术,手术时机把握不当,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没有进行抗凝抗血小板治疗,没有复查血糖和凝血指标,术后也没有进行任何的实验室检查及复查,没有规范预防血栓的形成,没有复查评估内科疾病病情,放任风险的出现,结果在手术重创并术后止血药物治疗情况下血栓形成,抢救也不规范,最终病人死亡。因此,病人的死亡看似突然,其实是必然,这是被告不负责任的后果,两者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本案没有进行尸检,具体死因无法通过病理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被告没有告知患方尸检系其过错,我方认为患者系血管内梗塞疾病所致而死,我方同意按照血管内梗塞疾病进行鉴定,同时我方也同意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基础上进行分析死因并推断医疗过错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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