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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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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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羊水栓塞案件律师意见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283人看过

一、 治疗经过:

    原告孕期一直规律产检,因孕晚期待产于2021年5月9日在被告处办理住院手续,入住该院产科病房,诊断40+2周妊娠等,被告没有客观正确评估胎儿体重,遗漏巨大儿诊断,在人工破膜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产妇予催产素引产,引产药物使用不规范,胎头下降迟缓,第二产程延长,胎儿宫内窘迫,经手术助产20:30孩子出生,产妇产后大出血,被告没有及时诊断和规范抢救,虽然进入手术室准备子宫切除术,但是为时已晚,产妇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立即气管插管等,行子宫切除术,术中大量流血,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经过会诊后于5月10日19:53转入山东省立医院治疗,诊断产后大出血、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失血性休克等,经治疗生命是保住了,但是遗留下严重的脑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躯体四肢高度瘫痪、语言障碍等等,目前仍在康复之中。


 NATIONAL DAY 

二、作为患方代理人,认真阅读病历资料,结合相关医学规范,认为被告的医疗过错确实存在,具体如下分析:

1、缩宫素引产指征掌握不当了,具有原则性错误。

    原告因停经40+2周,下腹坠胀痛2+小时,自觉阴道流液2+小时入院,经查体上推胎头未见羊水流出,产程进展过程中行人工破膜。入院彩超提示羊水指数9厘米,均提示无胎膜早破。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p172页妊娠晚期引产指征:“一、母体方面1.妊娠高血压疾病2.各种妊娠合并症需要提前终止妊娠3.胎膜早破:胎儿已成熟,12小时未自然临产者。4.绒毛膜羊膜炎5.延期或过期妊娠。二.胎儿方面:1.宫内环境不良:如胎儿生长受限,母儿血型不和,羊水过少2.死胎及胎儿严重畸形。”原告无上述引产指征,被告医院在无任何引产指征的情况下,给予缩宫素引产,存在明显不当。

2、催产素引产的风险告知不到位,未告知催产素引产会产生羊水栓塞后果。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中的“引产术”中记载:“高浓度或高速滴速缩宫素滴注,有可能引起子宫过强收缩而诱发胎儿宫内窘迫、羊水栓塞甚至子宫破裂”,但是观看本案催产素告知书中,未见告知会可能引发羊水栓塞的风险,违背医学,凸显了被告对羊水栓塞的风险预见不足,对高浓度催产素滴注的后果丝毫没有风险认知。存在过错。

3、没有严格掌握引产指证,违规使用催产素引产,将给母体及孩子造成危害,甚至是羊水栓塞生命危险。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学》中的“引产术”中特别规定:“孕晚期引产是产科处理高危孕妇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如果应用不当,将危害母儿健康,故应当严格掌握引产指证并规范操作,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故此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这说明了催产素引产指证掌握不严会引发母体和孩子的危害,与本案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4、引产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定,使用长时间高浓度违规滴注,存在严重过错,这是引发产后大出血的直接原因。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妇产科学》中的“引产术”中特别规定:“最大滴速不能超过每分钟30滴即10mU/min-------增加浓度后,如增至每分钟20mU仍无有效宫缩,原则上不再增加滴速和浓度”,观看本案被告长时间40滴/分钟,并且增加浓度后长时间超过20mU/min,长时间处于高浓度滴速,这是引发包括产后羊水栓塞在内的大出血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5、引产过程中没有持续严密胎心监护,没有及早发现胎心异常和宫缩情况存在严重过错,另外在引产结束后胎心变慢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告知患方风险,没有及早发现胎儿异常,造成宫内窘迫未及早发现,造成出生存在窒息并羊水三度污染。加重了病人风险。

6、被告对引产前的血液化验结果存在异常情况丝毫没有引起重视,存在 严重过错。

5月9日08:09凝血化验,D二聚体存在严重异常表现,显示病人存在高凝状态,生产过程中肯定会增加凝血风险,但是被告对此没有重视,没有请内科会诊,存在过错。

    7、被告医院诊疗过程存在多处过错,漏诊巨大儿诊断,没有建议产妇存在巨大儿可以选择手术方式结束产程存在过错:

原告27周查OGTT阳性,提示患妊娠期糖尿病,属于高危妊娠管理。根据《妇产科学》第9版P106页:糖尿病对妊娠的影响1.对孕妇的影响(5)因巨大胎儿发生率明显增高,难产、产道损伤、手术产概率增高,产程延长易发生产后出血。2.对胎儿的影响(1)巨大胎儿:发生率高达25%~42%。(4)胎儿窘迫和胎死宫内。原告入院后直至产后,被告医院未给其查血糖,未评估妊娠期糖尿病对母儿的影响,错误评估胎儿体重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分娩出巨大儿,出现肩难产,胎儿宫内窘迫,第二产程延长,出现产后大出血有因果关系。单纯巨大儿虽然不是手术剖宫产的指征,但是如果准确告知患方风险可以让患方多一种选择结束产程的机会,从而避免风险,但是被告没有预见风险,侵犯了患方知情权和选择权。

8、抢救产后出血的病程记录简单粗略,有故意掩盖病情真相,逃避追责的嫌疑,提示抢救过程存在过错。

    从2021.5.9  20:55原告发生产后大出血到22:05分原告出现心脏骤停1小时零10分的黄金抢救时间,没有记录抢救过程中患者阴道流血性状,用药后有没好转,一直持续性流血还是略有改善,有没有失血性休克的情况,再没有输上血的情况下,只用盐水扩容,明显违背医疗原则。没有导尿并记录出入量,22:15才输上血。病程记录有些地方一概而过,没记录详细的病情发展及抢救情况。抢救过程存在明显用药不当,观察不及时,贻误最佳抢救治疗时机。

9、被告面对产后大出血没有进行鉴别分类,鉴别诊断不到位,直接影响了抢救效果。

    《羊水栓塞临床诊断与处理专家共识(2018)》诊断AFE,需以下5条全部符合 :(1)急性发生的低血压或心脏骤停。(2)急性低氧血症:呼吸困难、紫绀或呼吸停止。(3)凝血功能障碍:有血管内凝血因子消耗或 纤溶亢进的实验室证据,或临床上表现为严重的出血,但无其他可以解释的原因。(4)上述症状发生在分娩、剖宫产术、刮宫术或是产后短时间内(多数发生在胎盘娩出后30 min内)。(5)对于上述出现的症状和体征不能用其他疾 病来解释。另外,AFE的诊断是临床诊断。符合AFE临床特点的孕产妇,可以做出AFE的诊断,母体血中找到胎儿或羊水成分不是诊断的必须依据。不具备AFE 临床特点的病例,仅仅依据实验室检查不能做出 AFE的诊断。在分娩过程中或产后出现心肺、凝血功能异常等表现时,在保证基本的呼吸循环支持治疗的同时,充分结合病史、发病特征及凝血功能等辅助检查结果,多数情况下做出正确的鉴别诊断并不困难,但是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诊断羊水栓塞尚缺乏充分证据。

10、行子宫切除术延误时间过长,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羊水栓塞临床诊断与处理专家共识(2018)》记载:“若产后出血难以控制,危及产妇生命时,果断快速的切除子宫是必要的。”本案中原告20:55出现阴道大量出血伴血压快速下降,被告直至22:45后才开始手术,延误时间达两个小时。

11、未及时诊断羊水栓塞,行羊水栓塞规范抢救治疗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20:55出现阴道大量流血,21:13急查3P实验与凝血,3P实验为阳性,凝血功能严重异常,羊水栓塞诊断明确。根据《羊水栓塞临床诊断与处理专家共识(2018)》要求:“一旦怀疑AFE,应立即按AFE急救。推荐多学科密切协作参与抢救处理,及时有效的多学科合作对于孕产妇抢救成功改善预后至关重要。AFE的治疗主要采取生命支持、对症治疗和保护器官功能。高质量的心肺复苏和纠正DIC至为重要。”而纵观被告的整个抢救过程,没有时机进行多学科急会诊,而是将治疗重点放在了止血治疗上面,并耽误了大量的时间。而对于液体复苏、使用去甲肾上腺素和正肌力药物维持血流动力学稳定、解除肺动脉高压等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患者病情迅速发展,并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

12、未及时进行迅速、全面的生命体征监测存在过错。

    根据《专家共识》要求,对AFE抢救,应立即进行严密的监护,全面检测应贯穿抢救过程的始终。而被告在凝血功能、电解质、肝肾功能、动脉血气分析、中心静脉压、心输出量、血流动力学检测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13、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大脑长时间缺氧,引发严重的大脑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损害程度较重,被告对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责任。

没有密切关注产妇情况,没有及时检测生命体征,没有准确检测血气情况,造成大脑缺氧时间没有及早诊断,气管插管时间过晚,抢救迟延,引发大脑损害程度加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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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总结:

    被告医院在没有任何引产指征的情况下给于原告缩宫素引产,并且大剂量进行引产,引产过程中监护不力,造成产妇处于危险之中。另外,入院后直至产后未查血糖,未评估妊娠期糖尿病对母儿的影响,错误评估胎儿体重,导致原告分娩巨大儿肩难产,发生胎儿宫内窘迫,第二产程延长,出现产后大出血,抢救产后大出血存在明显用药不当,观察不及时,贻误最佳抢救治疗时机,导致原告出现DIC,目前原告出现瘫痪,生活质量下降与被告医院医疗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经过鉴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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