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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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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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突然死亡没有尸检怎么办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562人看过

一、就诊经过

The 24 Solar Terms

    原告亲属因腹痛于2021年10月15日早上到被告医院急诊,B超检查为左侧附件区包块等,遂安排住院,10:31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异位妊娠破裂出血?左侧卵巢囊肿等,当天11:30左右进行全麻下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回病房,17日早上5点多被发现口唇紫绀、呼之不应,遂予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于7:27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死亡后家属没有选择尸检,具体死亡原因无法从病理学上确定,只能按照目前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和诉讼。没有尸检,对患方非常不力。尤其是这种突然死亡的案件,就目前的材料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所代理该案后,采取了两种方法来对抗该风险;此外,我所结合病历分析了被告的过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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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代理人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关于死因:

    我方虽然没有进行尸检,但是认可病历中记载的死因,同意按照目前病历记载的死因进行分析并作出鉴定意见,同时,根据病历记录内容分析,病人系心源性猝死,虽然该死亡原因具有抢救难度大的特点,但是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造成患者猝死的直接原因。患者既往有心脏早搏病史,手术创伤后,心率失常,长时间没有关注和治疗,造成突然死亡。事情其实就这么简单,这是被告没有认真监护和及早发现疾病、迟缓处理的结果。

(二)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也导致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及护理诊疗规范规定,一级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本案“长期医嘱单”记载,10月15日13:29被告下达了一级护理,该医嘱直至患者死亡一直没有停止,处于执行状态。但是从体温单看,从10月16日16:00停止了大部分长期医嘱后,未再进行体温、脉搏、疼痛强度、呼吸、大小便、血压等基本生命体征的测量,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护理记录。可以看出没有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导致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被发现,发现时患者病情已极为严重,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术前未行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术后也没有补充该检查,说明检查不细致,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入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时便告知被告,既往存在心脏早搏。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被告也分析患者存在早搏病史,具体情况不了解,考虑为心源性猝死。10月15日10:39被告下达了术前常规心电图检查医嘱,但遗憾的是最终却取消了,此后未再行心电图及心脏彩超的相关检查,导致患者心脏的相关情况始终未得到明确,也未进行相关的干预。被告在明知患者心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术前不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相关检查,就算是急症手术术后也没有进行补充检查,存在明显过错。

(四)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后,会诊存在明显延迟,违反了会诊制度的要求,同时也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时机。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规定,对于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应10分钟内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而从会诊记录单记载的时间看,5:45向麻醉科申请的会诊,会诊时间为6:00,用时15分钟;5:58向重症医学科申请的会诊,会诊时间为6:15,用时17分钟。均超过了医疗核心制度中规定的10分钟。如果在患者病情不是特别危急的情况下,也许不会存在严重后果。但是本案中患者是在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下申请的急会诊,那么,从会诊时间看是存在明显延误的,具有明显过错,延误患者宝贵的抢救时机。

(五)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具有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抢救记录记载,患者是5:28出现了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血氧饱和度严重下降。5:42与患者家属签署了“气管切开术知情同意书”。然而麻醉医师到达后由于开口器打开口腔困难,继续给予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直至6;45才为患者完成了气管插管。在患者呼吸骤停且已签署了气管切开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在气管插管困难时却迟迟部位患者进行气管切开,及时建立呼吸通道,直至一个多小时后才为患者完成了气管插管。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存在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六)15日术后至16日病情出现异常情况没有引起重视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体温单记录,患者在15日术后直至16日15点前,心跳处于40-60次/分区间,血压逐渐降低到80/49mmHg,处于危急时刻,但是被告没有引起重视,没采取任何行动,另外,尤其重要的是,16日15点之后直至死亡间的这一段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记录,这是严重失职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造成患者死亡,被告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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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未严格执行一级护理,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也导致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术前未行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患者的心脏疾病没有被明确,术前术后均未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术后监护不力,血压机心跳都下降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持续监护,延误了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后,会诊存在明显延迟同时也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时机;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具有严重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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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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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一方具有医疗过错,鉴于没有尸检等因素,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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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心得


    如果病人不幸医疗过程中死亡,死因不确定,应当及时尸检,明确死因,更高层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中国国情,很多案件中家属选择不尸检,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情况大大提高了诉讼难度,也为律师代理工作带来了挑战。目前这种情况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作为专业律师对此要特别关注,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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