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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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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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先心病手术死亡案患方陈述意见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700人看过

一、诊疗经过

    患儿8个月。于2020年2月3日顺利出生,评分满分,和正常孩子并无二样,后常规查体过程中发现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医生称孩子无异常症状,不存在呼吸困难、紫绀等情况,问题不大,室缺在很多孩子中都有,随着年龄会消失,这样我们就一直复查,9月3在被告门诊进行B超检查后医生建议手术,称不手术就影响孩子生长了,手术也不难,这样我们就听从医生建议,9月8日办理住院手续入住被告处,9月14日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心包补片)、卵圆孔缝闭术,术后转入ICU,ICU医生称孩子有贫血为何要做这个手术,现在病情加重了,我们听到后一脸茫然,从来没有人给我们说孩子贫血啊,在ICU期间孩子一直哭,发热,心率增快,痛苦异常,9月16日转回普通病房,发热等症状没有任何减轻,口服退烧药后无明显效果,持续高烧不退,9月17日凌晨病情越来越重,医生治疗力度明显欠缺,在家属多次要求下才组织会诊,之后转入ICU抢救,虽经过抢救,但是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孩子因抢救无效当天6:40宣告临床死亡,医患双方随即产生纠纷,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鉴定,认定孩子为重症病毒性肺炎而死亡。


二、律师审查材料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有过度医疗之嫌。

    儿科学 第八版 室间隔缺损有自然闭合的可能,治疗:中小型缺损可先在门诊随访至学龄前,有临床症状,如反复呼吸道感染和充血性心力衰竭时进行抗感染、强心、利尿、扩血管等内科处理。

    本案患儿主诉为体检发现心脏杂音4月余,无呼吸困难、无紫绀,B超检查为膜周部缺损,约9mm,为中型号缺损,右心室结构及功能正常,并无严重肺动脉高压,可在门诊随访,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推荐治疗方案和替代方案均为手术,认为保守治疗疗效最差,被告积极建议手术,不符合相关医疗规范,有过度医疗之嫌。

(二)择期手术术前准备不充分,违背手术禁忌症,存在严重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感染方面:患者入院后9月9日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增高明显,术前应重点关注感染指标,但被告术前没有检测C反应蛋白及降钙素原,另粒细胞百分比仅有22%,淋巴细胞百分比高达68.4%,提示可能存在病毒感染,应进一步做病毒学检查,但被告对感染关注度明显不够,无法确保围术期医疗安全;

    2、贫血方面:以上两次血常规检查均显示贫血,且有下降趋势,9月12日血红蛋白降至90g/L,但被告没有规范关注,未查找原因,仓促手术,存在不当;

    3、肺部疾病:9月9日肺部X线片显示:双肺纹理增粗、增多,被告未请呼吸内科协助诊治,术前也未复查肺部平片或CT,导致漏诊,9月15日的胸部平片即为双侧支气管肺炎,沿肺纹理见斑片状模糊阴影,也进一步印证了手术前患者具有肺部的感染,但是被告无法证明其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

    被告对患儿术前的异常病情缺乏关注和治疗,贸然手术,存在严重过错,与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被告没有排除手术禁忌症、择期手术没有选择合适的手术时机的严重过错所致。被告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三)气管拔管时评估不到位

    2020年9月15日12:36病程记录:患儿浅镇静镇痛状态,入室有发热,HR171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量痰鸣音,肺部X线检查示较前加重,电解质也显示异常,贫血状态,应延迟拔管,被告评估不到位,当天上午11:10拔除气管插管,增加了再次插管的几率,也加重了患儿病情,存在不当。

 (四)9月16日转出ICU过早,转入心外病房后,观察处理不当,治疗明显存在迟缓。

    患儿9月16日9:46血气分析异常,电解质异常,患儿转科前一晚大便次数偏多,转科记录转科诊断有电解质紊乱,应加强监护,转科注意事项:必要时请儿科会诊。但被告未尽其责,转科后未规范监测电解质等指标,不利于及早发现病情变化和采取积极治疗措施,被告的过错与病情加重有直接影响。

    此外,转科后护理记录单显示,患儿发热,心率明显加快,最快达200次/分,血压不稳定,护理记录记载多次将生命体征报告医生,但医生没有引起重视,未及早请儿科医生会诊,导致病情急剧加重,

(五)抢救不规范,不及时。

    患儿9月16日夜间出现病情变化,被告处置消极,延误诊治,抢救记录流于形式,虽记载了参与抢救人员,但无法体现究竟采取了何种抢救措施,转入ICU时,患儿心率只有45次/分,血压测不出,SPO2测不出,也印证在患儿发生病情变化前被告没有进行有效的救治。再次转入ICU科时间过晚,影响了抢救和监护。转入ICU后测量乳酸到了12.7mmol/L,此时死亡率已经非常高。另外,17日0:18血气分析危急值,没有采取果断措施,4:45才进行气管插管明显过晚,加重了病人死亡进程。

(六)对病毒性肺炎的诊治存在严重延误, 被告在明明诊断肺炎的情况下,不严格按照肺炎规范进行治疗,造成病情逐渐加重。

    整个住院期间,被告对患儿肺部病情疏于关注,在血常规及肺部X线片均显示异常情况下,未严格按照会诊制度给予呼吸科会诊,术后患儿病情加重,肺部X线检查出现斑片模糊影,已经诊断肺炎的情况下,被告仍未引起重视,由于被告违反基本诊疗常规,使患者一次次错过了治疗时机,被告的漏诊导致病毒性肺炎持续加重,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尤其是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违背禁忌证,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漏诊,术后监护不利,抢救严重不规范,最终引发孩子死亡。儿童室缺疾病并不少见,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手术方案比较成熟,治愈的可能性非常大,治疗难度不高,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诊疗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因素,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最终鉴定意见:

    医院具有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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