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术后肺栓塞去世诉讼维权对策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956人看过

一、治疗经过:

   患者因右肺结节入住被告处,后在全麻下行右肺下叶切除等手术,术后返回病房,三天后凌晨床边小便后,出现意识丧失、心脏骤停,请麻醉科气管插管,经过抢救后病情不见好转,逐渐恶化,最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大面积肺栓塞。

二、代理策略:

    病人进行手术,围手术期肺栓塞是常见并发症,该病可以造成突然死亡,我所代理该类纠纷数不胜数,曾经有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突然晕倒死亡,曾经有人直接死亡在手术台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避免或减少该并发症出现的义务,如果违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虽然没有进行尸检,但是病历中有明确死亡原因记录,经过我所律师评估,该病历记载的死因对患方有利,我方应当认可该死因,根据目前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就能明确双方责任。患方家属接受孙大庆律师建议,决定提起诉讼,通过鉴定来获得鉴定意见书并争取胜诉。

三、孙大庆律师对本案疾病的分析:

    静脉血栓栓塞症( VTE)是外科术后常见并发症和医院内非预期死亡的重要危险因素,是血液在静脉内不正常的凝结,从而导致血管完全或不完全阻塞,属静脉回流障碍性疾病。VTE包括两种类型:深静脉血栓形成(DVT )和肺栓塞( PE),深静脉血栓脱落会形成肺栓塞。肺癌和食管癌患者是VTE高危人群,术后VTE的发生率较高。胸部恶性肿瘤,特别是接受外科手术的肺癌和食管癌患者,已被证实是发生VTE的高危人群。区分低危和高危患者对于优化血栓预防的风险-受益比率至关重要。对因胸部恶性肿瘤住院的患者应进行危险因素分层,锁定高危人群。DVT诊断首选多普勒超声血流检查。对高危患者手术前后均应进行下肢静脉多普勒超声检查。《胸部恶性肿瘤围术期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中国专家共识(2018版)》 规定了该病的基本预防:1、患者教育,肺癌患者应接受VTE的风险教育。建议患者改善生活方式:戒烟和戒酒,控制血糖或血脂等。2、尽早下地活动,鼓励患者尽早下地活动。3、腿部运动,是最简单、安全和有效的增加静脉血回流到心脏的方法,患者主动的腿部运动或腿部抬高有助于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4、避免脱水,除非临床上治疗需要,应避免围术期过度限液。5、机械预防,包括:梯度压力弹力袜、间歇充气加压装置(IPC)和下肢静脉泵。这些设备应尽可能在双腿应用,一旦患者可以下地活动即可停止。此外,除了基本预防外还得进行药物预防,对高危患者,围术期尽早开始进行VTE预防,包括药物预防和机械预防。药物预防推荐应用低分子肝素,预防时长高危患者7 d-10 d,极高危患者30 d。肿瘤患者的抗凝预防应在术前开始(手术前12 h),术后1 2 h 继续给予抗凝预防。术后抗凝预防应维持7 d-10 d。

四、孙大庆律师对本案被告的医疗过错分析:

反观本案被告,显然没有严格按照以上规范进行,表现如下:

(一)对本案病人围手术期静脉血栓高危性及高危因素重视程度不足。

1、毫无疑问,本案患者为VTE的高危人群,为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心梗病史和静脉曲张手术史,B超见左侧大隐静脉术后状、右侧小隐腘静脉及穿静脉瓣膜关闭功能不全,本次为肺癌切除手术,更是VTE的高危人群,但是被告没有进行严格的VTE危险程度分级,存在根本性过错。根据共识的规定,该过错行为“至关重要”,体现了被告对该风险的淡漠和不积极,风险预估不到位的过错与本案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术前没有评估和制定血栓预防的具体措施。术前讨论记录中及病程记录及各种会诊记录中,均未涉及对静脉血栓肺栓塞的风险预见及风险避免措施方面的讨论,虽然术前讨论记录中记载了:加强围术期管理,预防各种并发症,但是没有具体措施,没有量化避免血栓形成的措施内容,更进一步体现了被告主观上的大意体现在了具体医疗工作中的严重不到位,与最终损害后果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没有采取规范措施预防

B超见左侧大隐静脉术后状、右侧小隐腘静脉及穿静脉瓣膜关闭功能不全,没有请麻醉、血管外科会诊,但没有请心脏内科会诊,也没有对血栓风险进行评估;术前没有开始抗凝存在过错,与共识不一致,增加了围手术期血栓风险;根据共识,对高危患者手术前后均应进行下肢静脉多普勒超声检查,被告术后没有再次下肢血管B超检查存在过错,;依诺肝素使用不规范,应当是术前12 h给药0.4 mL,相当于40 mg依诺肝素钠,其后每日一次皮下注射0.4 mL,但被告术后使用,并且长期医嘱中没有停止时间,具有过错;没有进行规范宣教,虽然护理记录有记载,但是没有患方签字,没有告知血栓风险教育,没有告知术后早下床活动的重要性;没有使用梯度压力弹力袜和下肢静脉泵,没有让患者太高下肢和活动下肢,其只进行半小时的双下肢气压治疗明显不够,机械预防血栓明显不足;等等,可以说被告没有规范的围手术期预防血栓措施,存在过错。

(三)术后未尽血栓风险的监测和诊断义务。

29日全麻下行右肺下叶切除等手术后,明明知道患者为高危血栓风险病人情况下,直到31日凌晨发病,被告没有进行任何的血液凝血指标复查,这是被告的严重过错,造成凝血异常的情况没有及早诊断和治疗,尤其是在29日术后进行了两次血凝酶的情况下,更没有严密检查凝血指标,存在过错。被告术后对高危血栓病人不进行凝血指标的任何监测,与被告的三甲大医院的医疗水平存在明显不符,造成血栓风险逐渐增加。与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未尽告知义务。

病历中所有医患沟通书中,均没有对血栓风险的预防措施及后果的沟通,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患方对肺部手术却因肺栓塞死亡无法接受,反差过大。这与被告的不彻底沟通有关系。这也直接影响了对病人的护理和术后运动,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五)抢救非常不规范,延误抢救时机。

患者01:50发病呼吸困难,此时病人清醒,没有立即询问病人症状和体征并没有立即进行诊断,此时应当高度怀疑肺栓塞可能,但直到02:01开出急查血后,仍旧没有考虑肺栓塞,没有有效作为,直到02:12记载心跳停止、呼之不应,才考虑肺栓塞,为时已晚,被告作为省立医院,从病人出现典型的肺栓塞表现后22分钟才考虑肺栓塞,存在诊断迟缓,让病人丧失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同时,直到02:29日才气管插管,明显过晚,插管时间晚,加重了损害后果。在高度怀疑肺栓塞等待化验结果的时候应当开始应用胃肠外抗凝治疗,另外,手术部位病房大脑和脊髓,属于溶栓的相对禁忌症,可以进行溶栓治疗。但是被告没有使用抗凝、溶栓、介入等手段治疗,气管插管晚,最终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抢救力度明显不够。

(六)围手术期血压控制不良,包括在恢复室内血压处于高位,之后29日、30日却长期控制血压处于低位,长期的血压低位会加重血栓的风险,存在不当。

(七)作为医疗机构,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告知尸检的义务,这是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应当加重被告的责任比例。


五、相关知识分享

    医疗纠纷案件系高度专业的案件,不仅仅包括了法律法规问题,更主要的是临床医学和法医学问题,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对病历反复查看和研究,对案件进行整体把握,才能争取更大的胜诉可能,才能体现专业律师的价值。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服务。



代理人:孙大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