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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道出血并心梗死亡医疗纠纷代理词

作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6次举报


一、治疗经过

    原告亲属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11月20日入住被告心内科,入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心绞痛、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左前分支传导阻滞等,11月21日患者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72g/L,结合黑便10余天,考虑不排除消化道出血,给予口服奥美拉唑胶囊治疗。11月22日请消化内科会诊后转消化内科继续治疗,11月22日15:00患者出现咽部疼痛伴胸痛,根据被告病程记录17:32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心电图ST段明显抬高,考虑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经保守治疗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重度贫血。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病史询问不详细,病历书写流于形式,未及时采集到患者黑便10余天的病史,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漏诊,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

    现病史中记载:“半年前因头晕来本院就诊,诊断为脑动脉供血不足、颈内动脉闭塞、腔隙性脑梗死”。作为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不可能考虑不到患者要进行抗血小板抗凝治疗,但是在入院记录中没有关于抗血小板抗凝治疗药物的任何记载。而通过11月22日9:22会诊记录记载:“曾长期口服波立维、阿司匹林等药物”,说明被告对于口服波立维、阿司匹林药物的服药史是完全掌握的。应高度关注患者有无消化道出血的情况,但是在现病史中我们遗憾的看到了二便正常的记载。而11月21日11:00的病程记录中记载:“询问患者10余天来大便呈黑色”,足以看出11月20日患者入院时现病史中的大小便正常被告并未进行询问,而是处于病历书写习惯在病历上写上了大小便正常。由于被告病史采集流于形式,导致患者的消化道出血20日入院时没有及时被确诊,实际上此时患者的消化道出血已经很严重了。被告的过错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诊断被严重延误,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二)未及时复查血常规,血常规检查从采血到检验报告明显滞后,存在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化验报告单记载,患者入院后的第一次血常规检查采血时间为11月20日15:03,报告时间为21日8:47,报出患者血红蛋白为72g/L,存在严重贫血,结合患者10余天黑便病史,被告考虑为消化道出血,冒着很大的风险停用了所有抗血小板、抗凝措施,考虑该血常规为前一日采血的化验结果,此时应急查血常规判断患者消化道出血情况,但是遗憾的是直到21日18:00被告才为患者进行了第二次血常规的采血,而让我们非常吃惊的是报告时间却是22日15:39,也就是距离首次发现患者血红蛋白严重降低的两天一夜之后,此时患者血红蛋白已降低至51g/L,患者已是重度贫血。请专家关注,虽然22日病程记录记载今日查血常规结果回示血红蛋白51g/L,这实际上是21日采的血。由于被告复查血常规不及时,复查后采血到报告时间明显滞后,导致患者重度贫血一直没有被发现,一直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治疗,最终促发了患者急性心梗的发生并快速走向死亡。

(三)备血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导致被告从血站拿到红细胞为患者输血时患者已无窦性心律无自主呼吸。

    对于消化道出血,当血红蛋白低于70g/L时要考虑输血。患者21日早上报出的血常规为72g/L,但是该血常规是20日下午采集的血液,被告应及时为患者复查血常规,并进行合血、备血。但是被告直到22日15:39才拿到21日采集的血红蛋白低至51g/L的血常规报告,此时才开始合血、备血,但是通过22日21:47的输血记录我们可以看到,当被告从血站拿到血时患者已无窦性心律、无自主呼吸。延误的时间太久了,被告的明显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未及时请消化内科会诊,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于11月21日早上发现患者存在消化道出血并存在严重贫血,在患者冠心病诊断明确并伴随胸痛症状的时候紧急停用了抗血小板抗凝治疗。但是被告却没有及时请消化科进行会诊,直至22日上午才请消化科会诊,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未得到及时规范的治疗,并最终丧失了治疗时机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确诊消化道出血后未及时进行规范治疗,明显违背指南要求,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2019版《中国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中西医结合诊治共识》规定的急性非静脉曲张性上消化道出血,对于非循环衰竭患者应及时进行内镜检查,探明原因并实施内镜止血治疗。入院后被告未及时为患者采取内镜止血治疗,也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该病的相关治疗方案,而是自作主张为患者选择了内科保守治疗。即便是内科保守治疗,治疗方案力度也远远不足,依据2015版《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诊诊治流程专家共识》,对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联合用药方案为:静脉应用生长抑素+质子泵抑制剂。而被告没有及时为患者使用生长抑素,对于质子泵抑制剂也仅仅是口服奥美拉唑,治疗力度远远不足,导致患者出血不断加重,最终血红蛋白只有51g/L,并诱发了心肌梗塞。被告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六)转入消化内科后使用凝血药物存在明显不当,与患者发生心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转入消化内科后,被告仍旧没有为患者使用生长抑素,而是使用了凝血药物氨甲环酸。首先,根据《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诊诊治流程专家共识》,使用凝血药物的适应症是患者存在凝血障碍,而本案中患者并不存在凝血障碍。其次患者患有冠心病,且在急性发病期,被告为患者停用所有抗血小板抗凝治疗的所有药物,已经让患者暴露在心梗的高度风险之中,然而在没有相关适应症的情况下为患者使用凝血药物,然患者的心梗风险更是雪上加霜。被告的作物与患者最终发生心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七)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自11月22日17:32出现意识丧失,心率下降至40-50次/分,血压测不到,自主呼吸消失.而从临时医嘱单上看,直到18:00才开始请麻醉科急会诊,18:04才开始进行气管插管,也就是气管插管时间是在患者自主呼吸消失半个小时之后了,无论是邀请会诊时间还是实施插管时间都存在严重滞后,且没有记录插管成功时间。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八)患者确诊心梗后未及时行溶栓和PCI治疗,也没有及时告知患者亲属,严重侵犯患者亲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患者的入院后的主诉是胸闷,入住心内科,被告应当根据心内科规范对心脏进行评估和跟踪,入院后没有跟踪检查心肌细胞坏死标志物、心肌酶情况,没有评估心梗程度,没有进行心脏造影,存在过错;患者明确诊断心梗后,被告心内科会诊,认为患者不宜行溶栓和PCI治疗。对于心梗患者不采取针对性治疗而是保守治疗,患者会面临极大风险,但是被告没有将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亲属,严重侵犯了患者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病史询问不详细,病历书写流于形式,未及时采集到患者黑便10余天的病史,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漏诊;未及时复查血常规,血常规检查从采血到检验报告明显滞后;备血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导致被告从血站拿到红细胞为患者输血时患者已无窦性心律无自主呼吸;未及时请消化内科会诊;确诊消化道出血后未及时进行规范治疗,明显违背指南要求;转入消化内科后使用凝血药物存在明显不当;插管时间明显过晚;患者确诊心梗后未及时行溶栓和PCI治疗,也没有及时告知患者亲属,严重侵犯患者亲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的一系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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