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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夹层治疗后死亡患方代理词

作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7次举报

一、关于主动脉夹层

    该病是一种严重威胁国人生命健康的危重症心血管疾病。近年来,随着医务人员对主动脉疾病认识的提高,以及影像 诊断、心血管内外科、麻醉及体外循环技术的进步, AD的诊出率不断提高,手术死亡及并发症发生率明显下降。但由于目前国际上仍缺乏关于AD治疗的大规模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业内对于该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仍存在诸多争议。近20年来,为提高我国AD的诊疗效果,国内学者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使我国主动脉外科事业迅速发展。例如:孙氏手术作为复杂A型AD的首选手术方法在全国推广;AD孙氏细化分型的提出对选择手术时机、确定手术方案及初步判断预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腔内修复术广泛应用于 B型AD的治疗;其他如分支支架血管置入术、杂交手术等在AD的治疗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 诊疗技术的发展极大丰富了我国AD的治疗手段。目前该类医疗纠纷案件败诉率较高,评价标准可以根据《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

二、就本案主动脉夹层治疗后死亡案件,患方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1、会诊时间过晚,延误对患者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时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主动脉夹层治疗时间可谓争分夺秒,一刻也不能耽误,但是根据CT报告单记载,患者进行CT检查的时间为20:51:20,目前的CT均可以通过电脑屏幕直接看到检查情况而不必等到片子打印完成。CT检查显示患者“主动脉根部瘤样扩张,主动脉弓部密度欠均匀,心包少量积液”,结合D二聚体的检查结果,患者存在主动脉夹层。而申请心内科的会诊时间为22:10,也就是CT检查的一个半小时之后,会诊时间明显延迟,错过了及时干预降低主动脉破裂及死亡率的时机,存在明显过错。

2、未规范测量血压、心率,明显违反《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

    被告是20:51为患者进行CT检查确定主动脉夹层,根据《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记载:对于主动脉夹层的初步治疗原则是有效镇痛、控制心率和血压。而根据《重症护理记录单》记载,被告直到21:50才开始为患者测量脉搏和血压,存在明显迟缓,心率始终没有测量。且根据《专家共识》记载:“对于主动脉夹层患者,常可引起远端肢体血流减少,导致四肢血压差别较大。若测量的肢体是夹层受累一侧,将会误诊为低血压,因此对于主动脉夹层患者,应常规测量四肢血压。”患者入院时就告知高血压病史多年,在21:50测量患者血压为125/62mmHg的时候,应高度怀疑是否测量的为患侧血压,及时为患者进行其他肢体血压的测量,并采取有效的降压措施,但是被告仅对一侧肢体进行了测量。被告为及时为患者进行心率、血压测量,延迟测量后仅对一个肢体的血压进行测量,导致没有为患者进行有效的初步治疗,降低患者主动脉夹层破裂的风险,具有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未及时为患者采取降压措施,具有明显过错。

    根据《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记载:应在能维持最低的有效终末器官关注的情况下,尽量控制血压,药物治疗目标为控制收缩压至100-120mmHg。而被告一个是在确诊主动脉夹层后没有及时为患者测量血压,后期为患者测量血压时未规范测量四个肢体的血压,即便是按被告所测量的肢体的血压,也远高于专家共识中所规定的的血压控制标准。被告未及时为患者采取降压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主动脉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为患者使用阿托品存在严重过错,严重违背了主动脉夹层的基本治疗原则,与患者主动脉夹层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记载:“AD初步治疗的原则是有效镇痛、控制心率和血压,减轻主动脉剪应力,降低主动脉破裂的风险。”患者存在心动过缓病史多年,且一入院就告知了医生,病历中也进行了明确记载。在患者基础心率本来就低而且也诊断了主动脉夹层的情况下,被告却为患者使用阿托品来提升心率,从治疗原则上来讲,与患者的主动脉夹层完全是一个南辕北辙的治疗措施,使用阿托品后,根据重症护理单记载,患者的脉搏达到了90多次(一直未给患者监测心率),即便是按患者脉率和心率一致来推断,这个心率基本上是患者基础心率的两倍。从重症护理记录单可以看到,22:23使用阿托品后,患者脉搏从38次/分快速上升到22;35的90次/份,11月10日00:35的病程记录明确记载,也就是患者心率在22:35上升到90次/分的同时,出现了突发的意识丧失、呼吸停止,然后心率开始快速下降并停跳,被告分析为主动脉破裂。从这个过程能够明显的看出患者主动脉破裂与被告使用阿托品后患者心率突然增快有着明显的、紧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主动脉破裂是被告医源性过错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5、未及时向患者及亲属告知病情并建议转院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主动脉夹层死亡率与手术治疗时间呈紧密的正相关性,被告不具备主动脉夹层手术治疗条件,应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并建议转院治疗。从整个病历记载中未见到任何医患沟通记录,也未见到任何转院建议记录,存在明显过错。严重侵犯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被告对自身能力是非常清楚的,主动脉夹层的诊断一经确诊就应当立即严密进行规范治疗,如果自身没有手术能力,应当积极安排转院,转院途中进行严格的监护,降低血压,争取平稳过渡到有手术能力的上级医院进行手术,如果及时住院不进行阿托品的错误使用,患者非常有可能保持发病状态安全到达手术能力医院进行手术,如此就会保全生命。故此,被告没有告知转院,又错误进行药物治疗,结果造成病情加重夹层破裂,失去了再行转院的机会。

6、会诊记录时间与医嘱单时间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临时医嘱单”记载,被告为患者下达阿托品医嘱的时间为21:50,执行医嘱时间为手写的21:50。而会诊记录中记载的申请会诊的时间为22:10,会诊时间为22:15.会诊记录记载:“建议:1、给予阿托品0.5mg静推”。医嘱时间在会诊时间之前,两个时间明显矛盾,必然有一份记录是不客观的,在如此关键的诊疗记录中进行不真实的病历记录,严重违反了《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同时对于无法查明的事实,应推定被告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会诊时间过晚,延误对患者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时机,阻断主动脉破裂;未规范测量血压、心率,明显违反《主动脉夹层诊断与治疗规范专家共识》的相关规定;未及时为患者采取降压措施;未维持安全的心率,没有安放临时起搏器,未患者使用阿托品存在严重过错,违背了主动脉夹层的基本治疗原则,没有及时告知和安排转院,与患者主动脉夹层破裂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会诊记录时间与医嘱单时间不一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三、鉴定结果

    鉴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过错与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次要责任范畴。患方对该鉴定结果基本满意,院方对此有异议,提出了书面异议书,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代理人:孙大庆、张传国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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