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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手术后死亡患方律师意见

作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4次举报

一、就诊经过

    患者小美因腹痛于2021年10月15日早上到被告急诊,B超检查为左侧附件区包块等,遂安排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异位妊娠破裂出血?左侧卵巢囊肿等,当天11:30左右进行全麻下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回病房,后心电监护仪,17日早上5点多被发现口唇紫绀、呼之不应,遂予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于7:27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二、患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未执行一级护理,严重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也导致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及护理诊疗规范规定,一级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长期医嘱单”记载,10月15日13:29被告下达了一级护理,该医嘱直至患者死亡一直没有停止,处于执行状态。但是从体温单看,从10月16日16:00停止了大部分长期医嘱后,未再进行体温、脉搏、疼痛强度、呼吸、大小便、血压等基本生命体征的测量,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护理记录。可以看出没有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该行为严重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也导致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被发现,发现时患者病情已极为严重,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术前未行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术后也没有补充该检查,没有根据乙肝大三阳情况进行病毒的载量检查,评估病毒情况,说明检查不细致,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入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时便告知被告,既往存在心脏早搏。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被告也分析患者存在早搏病史,具体情况不了解,考虑为心源性猝死。10月15日10:39被告下达了术前常规心电图检查医嘱,但遗憾的是最终却取消了,此后未再行心电图及心脏彩超的相关检查,导致患者心脏的相关情况始终未得到明确,也未进行相关的干预。被告在明知患者心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术前不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的相关检查,就算是急症手术术后也没有进行补充检查,存在明显过错。就患者大三阳病史,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三)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后,会诊存在明显延迟,严重违反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同时也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时机存在明显过错。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规定,对于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应10分钟内迅速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而从会诊记录单记载的时间看,5:45向麻醉科申请的会诊,会诊时间为6:00,用时15分钟;5:58向重症医学科申请的会诊,会诊时间为6:15,用时17分钟。均超过了医疗核心制度中规定的10分钟。如果在患者病情不是特别危急的情况下,也许不会存在严重后果。但是本案中患者是在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下申请的急会诊,那么,从会诊时间看是存在明显延误的,具有明显过错,延误患者宝贵的抢救时机。

(四)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具有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抢救记录记载,患者是5:28出现了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血氧饱和度严重下降。5:42与患者家属签署了“气管切开术知情同意书”。然而麻醉医师到达后由于开口器打开口腔困难,继续给予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直至6;45才为患者完成了气管插管。在患者呼吸骤停且已签署了气管切开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在气管插管困难时却迟迟部位患者进行气管切开,及时建立呼吸通道,直至一个多小时后才为患者完成了气管插管。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存在严重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五)15日术后至16日病情出现异常情况没有引起重视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体温单记录,患者在15日术后直至16日15点前,心跳处于40-60次/分区间,血压逐渐降低到80/49mmHg,处于危急时刻,但是被告没有引起重视,没采取任何行动,另外,尤其重要的是,16日15点之后直至死亡间的这一段时间,却没有任何的记录,这是严重失职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造成患者死亡,被告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

(六)被告病历不全,被告在刻意掩盖事实,这充分说明了被告监护明显不力,延误了对患者的及早诊断和规范治疗。存在明显过错。

    病人发现昏迷后,现在的病历中缺少当时的心电图报告单、缺少当时的血气报告、缺少当时的心脏B超报告,被告的监护信息,尤其是在16日夜间的信息,缺少,这其实在掩盖监护报警也没有人管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患者昏迷后抽血化验报告显示存在严重低血糖、严重的凝血异常,同时这些报告单抽血时间均是在07:00之后,病人发现昏迷是05:28,当时抽血报告单病历中没有,应当推定其没有及时血液检查存在过错。同时从之后的报告单内容看,病人早期存在的异常情况没有被及早发现,被告存在明显过错。


三、律师对本案因果关系的评价: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被告被告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未执行一级护理,严重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也导致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没有被及时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术前未行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患者的心脏疾病没有被明确,术前术后均未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术后监护不力,血压机心跳都下降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没有持续监护,延误了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后,会诊存在明显延迟,严重违反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同时也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时机;插管时间明显过晚具有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死亡后没有行尸检及死亡前一天及夜间监护信息缺少、护理记录缺少,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案的鉴定结果。但是被告在术后围手术期内的监护方面存在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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