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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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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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肺栓塞死亡案患方代理意见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489人看过

一、治疗经过

    病人因右腿疼痛于2020年8月28日入住被告处骨科创伤外科,入院诊断为:“疼痛待查”,按照被告安排,8月31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坐骨神经探查术及其肿物切除术”,术后让病人卧床休息,但是一直局部疼痛,9月7日患者大便后突然出现上腹部疼痛,短暂意识不清,摔倒在床,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后转至重症医学科,给予重症监护,诊断肺栓塞、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虽经抢救,但患者病情危重,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深度昏迷,多器官功能衰竭,呈现濒死状态,最终在9月8日死亡。

二、患方代理人认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一)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未行双下肢深静脉血栓排查,存在明显过错。

    患者70岁高龄,术前彩超右下肢动脉硬化性改变并多发斑块,甘油三酯增高,高密度胆固醇降低,载脂蛋白A1降低,属于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高发人群。下肢手术术后卧床患者极易发生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被告术前未行双下肢深静脉血栓排查存在明显过错。

(二)术后风险预见不足、风险避免不到位,存在明显过错。

    术后要求患者卧床休息,未告知患者及家属进行腿部被动锻炼,预防静脉血栓形成。患者9月2日凝血报告单记载,患者出现凝血异常,D二聚体增高,被告未给予任何干预处置措施,未及时检查下肢深静脉血栓情况,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发生肺栓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对VTE风险分级情况,没有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2018版《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记载:“外科手术患者建议应用Caprini评分,进行VTE风险分级。外科手术患者,如不存在高出血风险:VTE风险为低度(Caprini评分1-2分),建议应用机械预防;VTE风险为中度(Caprini评分3-4分),建议应用药物预防或机械预防;VTE风险为高度(Caprini评分≥5分),推荐应用药物预防,或建议药物预防联合机械预防。”该案中患者接受右下肢外科手术治疗,术前检查存在血脂异常,术后凝血及D二聚体增高,无论是术前还是术后,被告均未进行Caprini评分,未进行充分的VTE风险分级,未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四)术后没有让患者尽早下床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而是让患者持续卧床,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9月1日病程记录记载:“嘱患者适当行右下肢踝泵功能锻炼,减少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但是医嘱单中未尽到任何踝泵功能锻炼的相关医嘱,说明被告患者需要进行踝泵功能锻炼预防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却未给患者采取该治疗措施。同时9月7日病程记录记载:“继续卧床休息,活血药物应用”。说明被告术后一直让患者卧床的,众所周知,对于肺栓塞的高风险患者是需要尽早下床活动,防止双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

(五)未行术前讨论,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同时也造成对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预防没有引起关注,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

    根据《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第八项明确规定:“除以紧急抢救生命为目的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患者手术必须实施术前讨论,术者必须参加,术前讨论完成后,方可开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被告向我方提交的住院病历中未见术前讨论记录,说明被告手术前未进行术前讨论,严重违反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规定。且本案中患者为肺栓塞高风险人群,术前应充分讨论双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预防措施,未进行术前讨论与双下肢深静脉血栓预防措施不当,发生肺栓塞具有因果关系。

(六)术后未使用药物预防肺栓塞发生,违反指南规定,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2018版《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记载:“VTE风险为高度(Caprini评分≥5分),推荐应用药物预防,或建议药物预防联合机械预防。”被告术后为及时为患者行Caprini评分,但是从患者的基本情况看,评分明显大于5分,为高风险患者,对于高风险患者根据指南意见必须使用药物预防,而被告术后未及时为患者使用药物预防,严重违反指南要求,存在明显过。

(七)肺栓塞后救治过程不规范,存在明显过错。

1、抗凝药物使用不及时,存在过错。根据2018版《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记载:“临床高度可疑PTE,在等待结果的过程中,建议开始使用胃肠外抗凝治疗。一旦确诊急性PTE,如果没有抗凝禁忌,推荐尽早启动抗凝治疗。”本案中,患者肺栓塞后,被告始终没有启动抗凝措施。

2、患者在骨科就完成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而转到重症监护时却记载呼吸为0,说明转科途中未给予相应的辅助呼吸措施。

3、9月7日18:00完成溶栓后,至次日患者死亡没有病程记录,也侧面反映出被告对于患者病情重视程度不够,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属于高龄患者接受外科手术,术前检查血脂异常,右下肢存在动脉硬化性改变,存在下肢深静脉血栓风险较高,被告术前未给予下肢深静脉血栓检查存在明显过错;术后出现凝血异常和D二聚体增高,未给予关注,未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未按照《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规定进行风险分级,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存在明显过错。肺栓塞后救治过程不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术后肺栓塞进而死亡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四、最终鉴定结果

    被告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患方代理意见,大多数被采信。为案件胜诉奠定了一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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