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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人髋关节置换术后死亡案件鉴定陈述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1087人看过


一.治疗经过

   原告亲属因双髋疼痛于2020年12月15日入被告处,入院诊断为:“1.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右侧为著)2.高血压病3.窦性心动过缓4.肺气肿5.面瘫(左侧)”,后在被告安排下于12月17日即入院第3天在全麻下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血压和心率降低明显,予以抢救,第二天行心电图检查,诊断急性心肌梗死,行冠状动脉造影术,诊断为冠状动脉狭窄,予以药物治疗,但是病人血氧浓度控制不佳,12月20日行气管插管,12月29日拔除插管,随后病情加重,出现急性心功能衰竭表现,后虽然经过诊治,但是仍旧无法纠正病情发展,最终患者于2021年1月12日去世,病历记载死亡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2.心功能衰竭3.心源性休克等。)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术前心肌供血情况风险评估不到位,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为68岁老年男性,病历中多处记载“患者诉近期长时间行走或爬4楼后即感胸闷憋喘,休息10分钟后即可缓解”。心内科会诊建议术前完善冠脉CTA检查。而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关注义务,未行心肌供血情况的评估检查,12月16日曾给予了心脏冠脉CTA的医嘱,最终还是取消了,也未行其他的心脏冠脉供血情况的评估检查,而是12月17日仓促进行了手术,而通过12月18日的冠脉造影看,患者的右冠脉、左主干、左前降、左回旋均存在非常严重的狭窄,并且已经不具备PCI的条件了,是难以耐受大型手术的。如果被告及时为患者行CTA或者心脏造影检查,髋关节置换是一个完全可以择期的手术,可以行冠脉治疗后再行手术,或者两害相权取其轻,直接取消手术,则患者死亡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被告没有完善术前检查仓促手术,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术前讨论未对患者的心脑血管风险给予足够关注,仅仅是完全推给了心内科会诊,心内科会诊下达相应医嘱,对相应检查结果未再做进一步会诊评估,存在明显过错。

    在2月16日的术前讨论中,对患者近期出现的明显冠心病症状没有给予过多关注,而是用心内科、麻醉科会诊一笔带过,完全依靠心内科和麻醉科的会诊。12月16日心内科会诊记录记载,建议查心梗三项、BNP、甲功4、完善心超、冠脉CTA检查,而会诊后的检查结果显示:N端脑钠肽前体为295.9;抗凝血酶III为75,低于正常值;D二聚体增高;甘油三酯增高;心胸CT主动脉及冠状动脉走形区见条状钙化灶;心脏CTA未行相关检查。而对于检查结果未在请心内科进行风险评估,17日仓促手术。可见患者手术引发的心血管风险是被被告完全忽视的。

(三)术前患者D二聚体增高,抗凝血酶异常,未给予抗凝保护直接进行手术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术前D二聚体0.55,高于正常值,抗凝血酶75明显低于正常值,即便是未行心脏CTA及冠脉造影检查,胸部CT也报出了主动脉和冠状动脉明显钙化灶。即便考虑手术出血风险,被告也未给予低分子肝素等出血风险较低的抗凝保护,而是没有采取任何抗凝保护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手术存在明显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术前对窦性心动过缓未给予任何关注和处理,与术后患者心率快速降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电图也出现了明显的缺血表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除外与后面的心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入院时就已诊断窦性心动过缓,术前被告未给予任何关注,即便是请心内科会诊也未给予相应关注。未给予任何干预处置措施,导致患者术后心率低至35次每分,血压降低,存在明显过错。与术后心率快速降低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心电图也出现了明显的缺血表现进而与后面的心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五)术后抗凝启动不及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2月17日14:25病程记录记载,结合手术医师意见,明晨视病情尽早给予拜瑞妥抗凝治疗。而通过12月18日的病程记录看,直至患者出现了典型的心梗症状后,才开始给予阿司匹林抗凝治疗。在明显过错。

(六)心梗治疗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从12月18日清晨就出现了心前区不适伴心电图进行性改变,直至下午16点左右被告才开始考虑为患者行冠脉造影,且这个过程中患者于14:13再次出现了心前区不适伴心电图ST段进一步压低。被告作为山东省内最好的三级甲等医院,行动迟缓,导致患者病情不断恶化,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在直接因果关系。

(七)术中出血量记载不真实,这么大手术不可能只出血100ml,术后发现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说明术中出血量较多,术后出现低血压情况。病人出手术室后没有到苏醒室观察,直接回到病房,观察不细,出现异常情况发现过晚,被告存在明显过错。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术前冠心病风险评估不到位,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在考虑患者心血管风险较高的情况下请心外科会诊,对会诊意见未完全执行,对会诊意见中的检查结果未行再次风险评估;患者D二聚体增高,抗凝血酶异常情况下,未给予抗凝保护直接进行手术;术前对窦性心动过缓未给予任何关注和处理;术后启动抗凝不及时;术中出血量记载不客观,术后观察不细,出现心梗后治疗不及时。患者死亡与被告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观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谢谢!                                       

          代理人:孙大庆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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