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经过:
患者因身体不适,于2021年2月20日到被告处就诊,当时行走说话体征一切正常,经过检查患有动脉狭窄、动脉瘤和脑梗,医生说情况紧急需要马上手术,于是听从医生建议办理了入院手续,3月4日医方给患者做了脑动脉搭桥手术与动脉瘤夹闭手术,术后转日ICU观察,主治医生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很成功,3月7日下午转入观察室,3月8日患者复查CT,医生告知家属患者新发小脑大面积梗死及脑积水,3月8日-3月14日在观察室期间,3月11日使用呼吸机,直到3月13日下午家属探望时患者已陷入昏睡一直伴随高烧,3月14日患者突然严重昏迷,3月15日患者因呼吸衰竭重新进入ICU,患者于2021年3月29日凌晨0点50分在被告处死亡。 二、我方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 (一)手术替代方案告知不充分,影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根据《未破裂颅内动脉瘤患者管理指南》记载:“对于考虑接受治疗的 UIAs 患者,应详尽告知血管内治疗以及手术夹闭的风险与获益。”在颅内动脉瘤开颅夹闭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对于替代医疗方案仅告知了动脉瘤介入栓塞术的手术名称,而对于两种手术各自优缺点没有告知,在动脉搭桥及血运重建术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对于替代医疗方案仅告知药物治疗,而对于药物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各自优缺点没有介绍。这对于没有医学基础的患者及家属是无法做出选择的,存在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同时也明显违反了指南的相关要求,影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二)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手术时机把握不当,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1、2021.2.27 胸部CT:双肺背侧坠积性改变,双肺肺气肿。院方在术前讨论中未评估患者当时的肺功能是否可以耐受手术,术后需要如何监测肺功能变化和预防肺功能异常引起的通气、换气功能障碍和肺部感染的问题。直至患者术后4天出现“痰多,粘稠不易咳出”时,才请呼吸内科会诊,未根据病史提前预判患者的术后并发症,错过最佳干预时机导致患者损伤加重,最后出现呼吸衰竭。 2、根据《未破裂颅内动脉瘤患者管理指南》记载:“鉴于高血压可能在 IAs 的增大和破裂中发挥作用,UIA 患者应监测血压并对高血压进行治疗。”患者有“高血压病史4年余,血压最高160/100mmHg,未规律控制”。患者入院时血压150/95mmHg,入院后并未给予任何降压处理,病程记录中亦未提及患者血压情况,从护理记录的血压值来看,患者血压一直处于波动变化中。而院方始终未提及稳定血压的治疗方案。对于颅内搭桥手术来说,术后血压的稳定对于颅内血供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被告未重点关注。 (三)术前讨论不充分,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1、根据《未破裂颅内动脉瘤患者管理指南》,年龄是影响手术夹闭后转归的一种重要危险因素。在 ISUIA 研究中,多变量分析显示年龄是手术转归不良的一个强效预测因素,年龄≥50 岁的患者 RR为2.4。说明年龄是选择术式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外科手术夹闭可能对动脉瘤再生长提供更长久的保护,但在手术并发症和病死率、住院时间和治疗费用方面不如血管内栓塞。因此,在经过选择的 UIAs 患者中选择血管内栓塞而非手术夹闭是合理的,特别是手术并发症风险很高的病例(例如基底动脉尖部动脉瘤)和老年患者。院方在术前讨论中,未充分考虑年龄的影响作用,未考虑到患者身体机能是否可以耐受外科手术,术前讨论不充分。 2、患者入院时行颅脑CT检查:双侧基底节区及脑室旁多发缺血梗死灶。根据《未破裂颅内动脉瘤患者管理指南》,既往缺血性脑血管病史与手术夹闭后不良事件风险显著增高相关(RR 1.9)。患者在术前存在脑梗死,院方在术前讨论中未评估患者脑组织是否可以耐受外科手术。在脑梗死的基础上行动脉搭桥术及动脉瘤夹闭术,是否会影响脑组织的术后血供,引起脑组织缺血加重继而引起颅内高压甚至脑疝,存在明显过错。 3、2021.2.23 全脑血管造影术提示:左右两侧后交通动脉起始处均有动脉瘤,大者长径达8.5mm。左侧椎动脉V3段闭塞,右椎V4段夹层动脉瘤累及小脑下后动脉合并近端狭窄,狭窄程度大于95%,并未描述动脉瘤的大小及形态。院方所选择的术式,只是针对于右侧椎动脉的病变进行处理。而在术前讨论中,对于其他三处的异常并未讨论,对于如此选择是否是针对患者出现头晕伴恶心、呕吐的对症处理,院方均未讨论。 (四) 术后对于脑梗死、颅内压升高、脑功能受损的诊断延误。 患者于术后2021.3.4 化验D-二聚体升高:974ng/mL,院方未给予足够重视,只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肺部感染的治疗及监测上。2021.3.8颅脑CT提示:右侧小脑半球术后改变,与旧片相比,低密度范围增大。2021.3.17颅脑CT提示:低密度范围继续增大。2021.3.17病程记录:查体,患者中-深昏迷状态,左侧瞳孔4mm, 右侧瞳孔2mm。院方依然未重视脑组织缺血的严重性并给予干预,只是因为下静脉血栓形成给予了肝素抗凝。院方错过了最佳干预时机,导致颅内压升高缓解不明显,最后不得不采取小脑坏死组织切除和去骨瓣减压(患者家属未采纳)。院方对于术后并发症的处理把握不准确,顾此失彼,加重了患者术后的损伤。 (五) 呼吸道管理不善,抗感染不力,痰多没有及时清理,导致血氧饱和度持续较低,存在明显过错。 自3月8日病程记录记载患者痰多,粘稠不易咳出,被告持续未给予针对性处理,患者感染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导致血氧饱和度间断降低,血气分析氧分压低,加重患者损害后果,存在明显过错。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在明显过错;术前讨论不充分;术后对于脑梗死、颅内压升高、脑功能受损的诊断延误;呼吸道管理不善,抗感染不力,痰多没有及时清理,导致血氧饱和度持续较低,存在明显过错。被告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观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谢谢!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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