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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脏手术后去世纠纷患方代理意见

作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5次举报


一.诊疗经过

    原告亲属因身体不适于2020年12月21日入住被告风湿免疫科,入院诊断结缔组织病肺间质纤维化等,后行核磁检查显示肝左叶体积较小、肝右叶胆管略扩张并结石可能性大等,经肝胆外科会诊,建议手术。于12月28日转至肝胆外科,CT检查双肺间质纤维化并多发炎症表现并双侧胸腔积液,经被告安排于2021年1月22日行左半肝切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术,术后气管插管拔管后呈昏迷状态,再次气管插管,转入ICU后虽经治疗但病情没有好转,相继出现腹腔感染、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生命危在旦夕,无奈于2021年1月29日转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该院虽进行积极治疗,但因病情过重最终在2021年2月2日去世,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腹腔感染、胆道感染、重症肺炎等,死亡原因:感染性休克。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被告对病人行左半肝切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术违背手术适应症,这是被告最严重的的过错,直接造成病人不能耐受手术,术后无法脱机,是造成病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表现如下:

    根据入院记录记载,患者被诊断为结缔组织病肺间质纤维化、肺炎,结合患者79岁高龄、服用激素及环磷酰胺的病史,胸部CT显示肺部感染,具有手术的禁忌症,被告也考虑到该情况,于1月8日主任查房后终止了手术,但以上病情没有再次评估的情况下,尤其是在1月7日CT显示双肺炎症及胸腔积液较前增多,1月20日复查多发炎症较前变化不明显,并且在化验室检查没有明显好转情况下却在1月22日行左半肝切除+胆管探查+T管引流术,违背了手术禁忌症,过错明显。

2、手术时机选择不当

    术前除肺部感染没有明显好转证据之外,患者白蛋白降低,具有低蛋白血症和贫血情况,被告对此没有重视,没有预见患者身体的基础指标因素,此时采取手术,手术时机选择不当。

3、手术方式存在错误

    根据病历记载,被告对患者左半肝行手术切除,目的是怀疑患者有肝癌,但是经过影像学检查患者并不存在任何癌症占位表现,左半肝肝管未见扩张,也不符合癌性占位的间接表现,对本案患者来讲,其临床症状与左半肝萎缩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关联性,这种情况下贸然给本案特殊情况下的患者行左半肝切除依据不充分,增加了手术痛苦及手术创伤,加重了围手术期风险的出现,尤其是加重了感染的风险,与本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4、术前检查不充分

    本案被告对患者的术前检查不够充分,例如患者在1月22日手术,但术前却未行肺功能检测、未复查肺功能情况,术前1月21日只进行了血型检查,1月20日检查全血细胞降低,血红蛋白只有92g/L,C反应蛋白增高为6.29,白蛋白下降,总蛋白下降,血清二氧化碳下降,D二聚体增高,提示病人如果进行手术将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被告没有在术前再次复查;没有在术前行B超复查心功能。

5、术前风险预见、风险避免不到位,术前讨论记录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措施,直接影响手术后果。

    根据术前讨论记录记载,参加手术的手术者共计5人以上,但实际签名者只有住院医师王守乾,其他上级医师没有任何签字,说明了术前讨论没有实际进行,该案为复杂的大手术,术前应当进行上级医师会诊并讨论,对手术风险、手术指征、手术操作、麻醉耐受、围手术期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尤其没有对手术风险进行预见,并提供详细预案和具体措施进行预防,显然被告没有履行该基本义务,与术后病人出现严重情况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尤其对患方存在肺炎、贫血、低蛋白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前做过一次腹部手术的病史等情况没有针对性分析风险,更没有任何具体措施,上级医师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没有任何人发言,因此被告存在严重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错。

6、术前告知不充分,侵犯患方知情权和决定权。

    虽然被告在病程记录中单方记载患者具有肺感染等风险,并且记载1月8日暂时停止了手术,但是这些都是被告单方记录,病历中未找到就患者自身的疾病风险进行告知的内容,尤其是存在低蛋白血症、贫血、肺感染的情况术前没有对患方进行专项告知。其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相应风险告知内容条款均是格式化条款,没有对以上情况的手术风险进行针对性分析和告知,没有体现本案被告特别对待病人的关注情况,说明了被告在病情告知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严重影响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方复印的手术同意书签字时间为2021年1月6日,术中冰冻切片检查同意书也是1月6日,与本案手术1月22日距离较远,存在不当。此外,对左半肝是否应当切除没有对患方进行详细说明,存在缺陷。

7、术后麻醉恢复过程中,被告操作存在不当。

    根据手术当天术后麻醉恢复观察记录单记载,拔管时间过早,拔管后14:32,血氧浓度达到92%,此后血氧到达86%,但直到14:47才进行插管,插管时间过晚,在15:17血氧浓度才恢复正常,也就是说从14:32-15:17,在麻醉恢复过程中,患者长时间处于低氧缺氧状态,对大脑产生了严重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加重了本案的损害后果。

8、被告抗感染不力。

    表现在术前、术中、术后均存在抗感染不力的情况,比如:术前影像学显示肺感染,没有彻底抗感染好转,没有请呼吸科再次会诊;术中没有加用抗生素;术后引流观察不细,气管痰液清除护理不当,家属称从手术室推出进行了4个小时的抢救,但主治大夫不在现场,却事后书写病程记录,此后患者出现感染性休克,被告抗感染不规范。从引流管引流情况分析,不排除术后产生了手术部位感染、腹腔感染、胆道感染,被告在治疗上缺乏有效作为,引发感染指数明显升高,多器官功能衰竭、肾衰竭、呼吸衰竭,最终死亡。               9、被告严重过错与本案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虽然具有一定的自身疾病,但并非是死亡的直接因素,被告违规手术,风险预见不足,风险避免不到位是造成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手术违背禁忌症和适应症,术前风险评估不到位,风险预见及风险避免义务明显不到位,手术准备不足,仓促手术,手术过程中操作及观察欠规范,气管插管拔出时间过早,术后抗感染不利,造成患者昏迷及感染性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被告过错行为与病人最终死亡的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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