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经过
病人因胸部不适2020年8月22日10时左右经被告处120急救车送往该院急诊,诊断为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经过检查之后,当天15时左右转入心内科病房,但是被告无所作为,21:20左右患者病情加重,才行急诊冠状动脉造影+PCI治疗,抢救过程中患者出现呼吸骤停,经气管插管等抢救后转监护病房,但患者神志不清,昏迷状态,后经抢救无效最终于8月23日4:10去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性肺水肿。 二、我方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 (一)没有及时复查心肌肌钙蛋白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患者监测心肌肌钙蛋白的专家共识》记载:“合理规范临床监测cTn的TAT,以尽快得到检测结果,有助于ACS患者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临床疑似ACS患者,若心电图没有出现心肌损伤的变化,cTn的检测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可间隔1-3h再次检测cTn,观察cTn的变化。”患者门诊就诊时有较为典型的心梗症状,血压、心率降低,心电图STT改变,D二聚体显著增高,被告给予了急性冠脉综合征的诊断,检查心肌酶未见异常后,未再及时复查,直到21:23才进行了复查,已经过去了11个小时,心肌酶已经明显增高,为时已晚。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患者入院时就出现了血压、心率降低,未予及时关注,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8月22日10:25患者入院时的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就诊时血压、心率均出现明显降低,未给予任何关注,未及时检查B型钠尿肽,存在明显过错。 (三)未及时复查心电图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门诊就诊时已确诊急性冠脉综合征,并且在门诊会诊病历中也明确记载注意复查心电图,但是被告却一直未给原告行心电图复查,即便是办理了正式入院也未进行复查,直至患者病情急转直下时,才进行了心电图的复查,但是此时患者ST段已出现明显变化,并且病情急转直下,已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四)对患者病情缺乏基本关注,行PCI治疗行动迟缓,存在明显过错。 通过住院病历中24h内入院死亡记录第2页被告医生的手写修改记录也能看出,患者在22日下午并非病情平稳,而是存在左胸主腹部疼痛,被告没有尽到任何关注义务,白白浪费了一下午的救命时间。(据患者家属讲,在此期间多次到护士站反映,一直没有医生出现,直到21点之后值班医生才出现)。另据病历记载,患者9:20出现典型的心梗症状伴心电图改变,直到10:40才进入导管室。根据2016版《中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指南》,对首诊可开展急诊PCI的医院,要求FMC至PCI时间<90min(I,A)。患者属于因急性冠脉综合住在被告心内科病房,被告为山东省有名的三级综合医院,完全具有直接PCI条件,应该可以为患者提供高于指南最低要求的生命治疗。但是根据病历记载,从FMC至进入导管室也已经过去了80min(由于未记录导丝通过时间,无法确定是否超过了90min),存在明显延误,导致患者在行PCI时多测出现室速、室颤和心跳骤停。 (五)本案被告PCI操作存在错误,手术视频在质证时已经作为鉴定材料提交,请专家高度关注,被告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具有过错,过错造成病情加重,手术光盘是核心证据,恳请专家运用专业眼观,通过手术光盘明确被告的医疗过错。尤其是在术中左旋支在放置支架后闭塞没有进行处理是引发心颤的根本原因。手术操作存在不当。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患者就诊及时,在出现症状的第一时间便于8月22日10:25前往被告处就诊,在急诊就诊时已出现了急性冠脉综合征的相关症状,被告也给予了确诊,但是在接下来的十几个小时内被告未给予心电图、心肌酶的相关复查,即便是患者出现了典型心梗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行PCI。病情的一再延误,导致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心肌损害不断加重,12个小时后,等终于等到被告行PCI治疗时,患者已频繁出现室速、室颤、心跳骤停。当然被告在PCI时存在操作错误,造成室颤加重。本案中被告过错明显,患者死亡与被告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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