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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介入手术死亡患方律师意见

作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3次举报


一.治疗经过:

    原告亲属因一过性头晕于2020年6月26日到入住被告处神经内科,入院诊断头晕原因待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3级等,7月1日在被告安排下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发现双侧椎动脉V1段狭窄,行左侧椎动脉V1段狭窄支架植入术,手术过程中病人出现昏迷,虽然进行了抢救,但是仍旧呈昏迷状,最终在7月10日19:30临床宣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患者入院时身体好好的,自己去做的各项检查,但是从手术室出来后变成无自主呼吸的脑干出血和脑梗塞状态。经过被告手术,直接造成病人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被告的过错与患者死亡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现将被告的过错陈述如下:

(一)手术违背禁忌症。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神经外科分册》椎动脉支架术禁忌症包括:“......(6)伴有颅内动脉瘤并且不能提前或一并处理者”但本例患者DSA造影显示左侧胚胎大脑后动脉局限性扩张,不除外夹层动脉瘤,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行支架术,手术具有禁忌症。起码应当排除禁忌症才可以手术,但是没有排除禁忌症具有过错。

(二)适应症掌握不严,术前没有对手术利益和手术风险进行针对性评估,具有过错。

    患者双侧椎动脉均狭窄,右侧V1段狭窄为60%,左侧V1段狭窄为70%,狭窄程度并不严重,并且造影显示颅内供血能代偿,并且该病人没有进行内科标准治疗,其内科标准治疗效果尚未确定,从术前核磁共振检查颅内陈旧性多发腔梗表现也非椎动脉狭窄所致,因此,该患者行支架手术并不具有很强的适应症,对病人治疗效果并不佳,此外左侧椎动脉V4段多发狭窄,也不易行V1段支架手术,因此被告实施支架术适应症掌握不严。

(三)手术时机把握不严,在凝血异常的情况下进行介入治疗也违背了禁忌症。

    患者6月27日行凝血检查正常,但7月1日凝血指标出现异常,其中四个指标存在异常,说明了患者近期凝血功能发生变化,不适合手术,如果进行手术将有非常大的风险,但被告强行手术,与本案手术风险的出现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手术时机把握不严。

(四)术前准备及术前风险遇见不足。

    术前讨论记录是由住院医师、管床医师、上级医师等共同讨论形成的医学文书,目的在于预见本案手术的风险以及治疗措施。但本案中缺少介入支架的术前讨论记录,只有造影检查的讨论,显然该术前讨论中仅仅对风险进行了讨论,对造影后选择介入手术的风险没有进行评估,没有预防的方法和措施,该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显示被告术前准备以及风险遇见、风险避免不足,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另外手术者不进行术前讨论将直接影响手术效果。同时,术前讨论记载,“择期进行介入治疗”,“如果是颈外段狭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进行介入治疗”,但是后面的具体情况没有再次向患方告知。

(五)风险告知不到位。

    未见患者亲自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实际中被告也未详细向患者告知本例手术的特殊风险,只是给患者说是个小手术,很快就可以完成,严重侵害了患方知情权和决定权。根据当时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是第一权利人,在患者神志清楚没有不能告知的情形下,应当首先对患者进行告知,不应当对其家属进行告知,因此,被告在告知方面存在过错。

    另外,被告没有告知患方病人存在颈部血管斑块情况下,对介入手术的影响引发的风险没有告知患方,提示告知不尽。

(六)手术操作存在过错。

    手术操作前行颈部CTA检查显示椎动脉、颈总动脉、颈内动脉多发斑块,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关注到可能会引发这些斑块脱落造成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预防措施,造影前没有行肝素增加了血栓形成的风险,术中局麻存在不当,引发病人无法完全配合并影响操作,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血栓之后操作不规范,没有尽快解除栓塞,相反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不当还造成了V4段夹层并实际造成出血,替罗培安使用不规范,加重患者病情。对于手术操作过程中被告的过错系高度专业的医学学科,需要鉴定专家会同介入专家观看手术光盘之后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七)手术过程中监护不力。

    即使该手术为局麻,需要严密监护血压情况,血压过高或过低都会增加血栓形成的概率,但被告没有详细观察和记录患者的血压情况,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

(八)术后被告抢救措施欠规范。

    因被告违背手术禁忌症错误操作造成形成血栓、发生脑梗塞和脑出血,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支持等治疗存在不规范,加速了患者死亡。

三.因果关系分析

    综上所述,被告以上过错系引发患者死亡的直接因素,患者虽然具有颅内血管狭窄情况,但尚未有生命之忧,因颅内脑组织环形供血患者已经适应代偿情况,被告在实施手术过程中违背禁忌症,手术时机把握不当,麻醉方式存在不当,手术操作错误,血管夹层引发官腔变窄,是造成患者重点部位脑梗死、脑出血并最终死亡的主导因素,被告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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