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患者因左半身微麻于2019年11月19日入住被告康复医学科,初步诊断为脊髓病变?脑梗塞等,当天磁共振平扫示颈4-7椎间盘突出,颈髓轻度受压,胸椎核磁增强扫描脊髓未见异常,11月26日转神经外科治疗,CT检查显示颈椎间盘突出,突出大约为0.2-0.3cm,椎管未见狭窄,医生建议手术,12月3日12:00行颈椎前路椎管减压术,但是术后原告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颈椎以下身体疼痛麻木难忍,四肢肌力明显下降,此后医生对病人一直不管不问,12月6日磁共振检查为颈部脊髓内片状略高长T2信号影,但是被告称这是手术后正常情况,目前虽然经过治疗,但是病情没有任何好转。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术前告知不充分 颈椎手术风险较高,有截瘫等风险,术前必须充分告知。但被告手术知情同意书为格式化告知,未详细告知替代医疗方案,未将手术治疗和保守治疗各自优缺点进行详细告知,存在不当,严重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到位,有过度医疗之嫌。 黄家驷外科学P3119:脊髓型颈椎病治疗原则:受压较轻,病程较短,症状不重者也可以保守治疗,需定期随诊;椎管矢径较大者,有可能保守疗法治愈。 患者入院主诉为渐进性左侧半身麻木、左下肢乏力、麻木2月,院外并未经过规范保守治疗,11月27日CT报告显示:椎管矢径未见明显狭窄,患者的病情并不适合手术治疗,应当首选规范保守治疗,定期随访,被告积极手术,有过度医疗之嫌。 (三)手术方式选择欠妥 前方颈椎间盘切除加融合术,一般适用于1或2个节段的病变,如可能也可以做3个节段。后入路颈椎减压,通常用于:多节段颈椎间盘突出或骨赘造成脊髓病变;当椎间盘突出和椎管狭窄合并发生时。 本案患者为3个节段病变,且被告考虑有椎管狭窄,综合考虑,更为安全的方案应为后入路手术。被告手术方式选择不当,增加了手术难度,同时也加大了手术风险。 (四)术中监测不到位 术中电生理监测对于神经功能变化有提示和预警作用,尤其是应用于脊髓压迫严重(如重度椎管狭窄或伴有后纵韧带骨化症)的患者。可有效降低颈脊髓及神经根医源性损害的风险。术前被告已考虑患者存在脊髓受压和椎管狭窄,但未根据患者病情制定防范预防,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风险发生,术中未进行电生理监测,显示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五)手术操作不当 手术前尚能自行行走,只是一侧肢体微麻木,术后患者短时间内出现颈部痛觉过敏,肌力明显下降,与手术操作不当的因素密切相关。 (六)术后观察护理不到位 颈椎病手术术后肢体活动、肌力、肌张力等为观察重点,但术后医嘱未见体现,也没有相应的护理记录,说明被告对患者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缺乏规范关注,不利于及早发现脊髓损伤的病情和及时处理,存在过错。 (七)术后对脊髓损伤处置严重滞后 如患者术后出现不明原因的四肢麻木、无力症状的加重,或者症状减轻后再次出现,应当考虑椎管内血肿压迫脊髓的可能,应行急诊MRI检查,明确是否出现椎管内血肿、血肿形成部位及严重程度。一旦明确椎管内血肿形成的诊断,应紧急行切口清创及脊髓减压。一般情况下,因急性血肿压迫脊髓并出现脊髓损伤症状者.6 h内进行血肿清除、脊髓减压,可获得良好疗效。 反观被告的诊疗,患者属于已经出现颈部以下痛觉过敏,肌力下降明显,在病程记录中,被告也分析了几种可能性,但未积极行核磁检查明确病因,治疗消极,仅仅是加大激素用量和甘露醇脱水,无法解除脊髓受压和损伤,错过了早期正确治疗的时机,与患者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八)激素应用不规范 临床诊疗指南 神经外科分册:脊髓损伤药物治疗:在急性脊髓损伤患者8小时内,可在15分钟内给予30mg/kg甲泼尼龙冲击,在45分钟生理盐水维持后,给予5.4mg/(kg.h)维持23小时。 被告术后已考虑脊髓损伤,但激素用量时间过晚,且用量不足,术后第一天用甲强龙500mg不符合脊髓损伤治疗规范,治疗力度明显不够,不利于减轻和控制脊髓损伤。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术前对病情评估不到位,风险预见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治疗不力,导致病人颈髓损害,病情越来越严重,手术前尚能走动,只是一侧肢体微麻木,经过被申请人的治疗,现在全身疼痛难忍,瘫痪在床,显然被告的诊疗行为和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观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2021年10月7日
13年 (优于88.42%的律师)
795分 (优于75.08%的律师)
一天内
58篇 (优于98.6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