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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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外伤后治疗不当死亡案患方陈述意见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259人看过

一、诊疗经过:

    原告亲人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被送往被告急诊科接受治疗,当日转入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观察,入院时仍有意识,能与亲人交流,能回答医生的问题。8月18日被告才为患者进行开颅手术,主治医生告知原告手术很成功。然而术后患者陷入昏迷长达十余日。9月1日主治医生告知原告患者的意识状态有所好转,对呼叫姓名能做出回应,能睁眼抬手。然而几日后患者的意识状态却进一步恶化,被告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最终患者于9月17日0时05分死亡。

二、我方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一)风险预见不足,观察护理不到位,未能及早发现病情变化,手术时间过晚。

    患者入院时诊断: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查体:神志嗜睡,呼唤睁眼,唤醒后烦躁。此时应严密监测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尤其是意识、瞳孔、肌力肌张力等的变化。手术的指征除了CT显示的出血量以外,还应结合患者意识及瞳孔变化,选择恰当的手术时机。但被告观察欠仔细,病程记录自8月17日11:00之后至18日12:30手术之前,无任何观察记录,该时段是疾病发展变化的关键时期,至复查CT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错过了早期发现和干预的时机,手术时间过晚,存在延误诊治。

(二)术后观察处理不到位

     患者8月18日行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神志昏迷,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应及时复查CT,以了解是否存在再出血,但被告未尽其责,直至8月21日才下医嘱行CT检查,而病程记录对该次CT检查的情况未予记载,关注度明显不够,不利于及早发现异常和及早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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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拔管指征掌握不严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 麻醉分册 气管拔管指征包括术毕神志恢复、呼吸恢复好、VT、VE、SPO2、PETCO2正常,必要时测血气分析,要求达到SPO2(吸空气时)95%及PaCO235-45mmHg。病程记录对以上指征未予分析和记录,根据8月19日8:49临时医嘱记载,于当日9:00已经拔除气管插管,但同日9:16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昏迷,且吸入性肺炎明显,拔管指征掌握不当,易导致拔管后生命体征不稳,也增加了再次插管的几率。

(四)对肺炎的治疗不规范,关注度明显不够

    入院记录现病史部分:送院过程中呕吐数次,呕吐物为为内容,体格检查双肺呼吸音粗,闻及少量湿性啰音,诊断吸入性肺炎可疑,但入院早期未进行任何针对性的辅助检查,也未请呼吸内科会诊协助诊治,住院期间对肺部症状及体征关注度不够,对肺炎的治疗明显不规范,与发展为重症肺炎有因果关系。

    (五)抗感染不力,未根据病情变化及早行培养+药敏试验。

   从长期医嘱记载:术后8月19日至21日应用头孢西丁钠、8月21日至30日应用头孢曲松钠、8月30至9月17日应用头孢哌酮钠,住院期间感染指标较高,抗炎效果不佳,但被告未及早行培养及药敏试验,未及早更换敏感抗生素,9月17日的药敏试验显示对头孢类均耐药,说明被告抗感染不力,导致感染持续加重,与发展为重症肺炎呼衰有不良影响。

    (六)对消化道出血的关注度不够

    8月28日记载患者今日黑便,考虑消化道出血可能,未请消化内科会诊,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导致病情持续加重。

(七)对贫血原因未进一步追踪和明确

    术后第二天(8月20日)血常规检查红细胞及血红蛋白较前下降,被告未引起重视,术后第4天红细胞为2.72,血红蛋白降至80g/L,应积极查找贫血原因,被告未尽其责,仅给予对症输血,存在不当。

(八)病历记录不规范,多处存在矛盾之处。

    8月19日8:49临时医嘱:拔除气管插管,执行时间为当日9:00。但在8月19日9:16病程记录记载为:拟拔除气管插管,时间上自相矛盾,难以明确具体拔管时间。

    8月21日行气管切开术为有创操作,应当重点记录并给予分析。但病程记录中无法体现,也看不出气管切开的适应症,导致无法还原患者当时的真实病情。



三、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手术时间过晚,围术期观察护理不到位,抗感染不力,风险预见及风险避免义务均存在不足,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其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观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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