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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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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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医院胆道手术并发症死亡医疗案代理意见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2803人看过


一、 治疗经过:

    患者男性,3月24日被告处MRI检查为胆总管下段病变导致肝内外胆管轻度扩张,考虑恶性肿瘤,4月27日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胆管癌、胆囊空肠吻合术”。5月9日全麻下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引流出黄色浑浊液体,引流液淀粉酶增高,病人发热,腹腔感染,不得不于7月13日全麻下剖腹探查、漏口修补、置管引流、空肠造漏术,但是术后第三天出现腹腔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虽经治疗,但是病人于7月1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呼吸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腹腔感染。

二、 被告的过错:

(一)患方手术具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和长期存活率,但是经过被告手术直接造成漏的发生,最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治感染死亡,本案为早期漏,系手术操作不当引发医源性直接过错医疗行为造成,被告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切除物大病理诊断为:胆总管中下段中分化腺癌,肿瘤大小为2.5×2×1cm,肿瘤侵犯胆总管壁肌层,未累及胰腺及十二指肠壁。可以说本案胆管癌占位并不是太明显,并没有侵及周围组织,如果手术规范操作,围手术期规范治疗,病人就不可能死亡,长期存活率非常高,但是本案中却术后发生了早期漏,直接说明了被告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直接造成了漏的发生,保守治疗无效情况下剖腹探查,最终病人死亡,因此,被告在手术操作、术后治疗漏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直接导致病人感染性休克死亡,我们患方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却将宝贵的生命留在了医院,病人不是死于手术本身,而是死于术后的漏和感染,被告作为全国最高级别的医院,其在预防术后并发症方面存在顶尖水平,但是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其应有的水平展现,却看到了被告错误造作、延误治疗、抗感染不力等过错存在,我们坚信被告具有明显过错,过错与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没有严格掌握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适应症。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记载,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的适应症为1、壶腹部癌;2、胆总管下端癌;3、胰头癌,但是本案5月6日的手术记录记载2×1cm质硬肿块位于肝总管中下段,并非是“下端”,并发现肝十二指肠韧带周围未见转移情况,肠系膜上静脉与胰头未侵犯,结合本手术为较危险手术,应当严格掌握适应症,尤其是本案患者老年人,既往有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病史,更应当严格把握手术适应症,但是本案被告没有对此引起重视。

(三)术前准备不充分。

    术前仅进行了MRI检查,没有进行胆道造影等检查,对评估病情和手术准备不力。术前在病历存在内科疾病情况没有请内科会诊存在不当;术前没有严密血糖监测和控制存在不当;术前检查显示化验结果并不正常没有引起重视,比如5月9日手术当天显示血红蛋白降低,白细胞增高,中性粒细胞增加,而4月27日检查以上数值均正常,说明了术前病人身体已经出现异常情况,但是被告没有重视,没有进一步检查C反应蛋白等评估感染指标,仓促手术,可以说违背了手术禁忌症。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本手术操作复杂,创伤大,吻合口多,术前需要充分准备。阻塞性黄疸者应积极改善肝功能,纠正凝血机制、贫血、低蛋白血症。反观被告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与术后出现感染和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术前告知不充分。

    手术同意书没有告知替代方案及各自的优缺点,没有详细评估占位在胆道的位置及周围关系,没有告知患方该手术特有的高度风险性,尤其是本例病人暂时不适合于进行该手术,如果强行手术并发症将非常高,没有特别告知,没有体现该手术的特有的危险性。手术志愿书中没有单单考虑了胆漏,但是没有考虑胰漏、肠漏,表明风险告知方面存在不全面。

(五)术前风险预估不足,术中风险避免不力。

    表现在术前手术时机把握不当、手术志愿书没有列出胰漏、肠漏风险,在手术术前讨论中只有一人签字,其他参与者都没有签字,表明了术前讨论不真实,流于形式。从术前讨论内容看,对手术的并发症并没有讨论具体的预防措施,术中的并发症预防更是空洞,这与全国最高级别的医院水平对比不相称,说明了被告风险预估不足。观看手术记录,被告仅仅记载:“检查无明显出血及胆漏、胰漏”,过于简单,并且没有记录检查胃肠吻合口的肠漏是否存在的,存在过错。两次手术记录均没有开始、终止时间违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六)术后被告关注并发症明显不重视。

    本案病人老年人、血糖高血脂高血压高、术中失血较多为1000ml、手术时化验指标异常、手术本身难度大等因,属于术后胆漏、胰漏、肠漏的高危因素,被告应当高度关注本案病人术后情况,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并没有高度重视,家属对此非常伤心。根据医学规范这类手术应当在术后立即转ICU进行严密监护,但是本案患者没有享受该待遇,术前半小时没有常规进行抗生素输入,术中手术时间长达8小时,没有加用抗生素。

(七)术后预防和治疗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病历记载,术后第2天就在三个引流管处引流了胆汁状、浑浊状液体,被告没有马上化验引流物,造成确诊胆漏、胰漏、肠漏发现迟缓,直到术后第5天引流量逐渐增加,通过化验有胰液才考虑存在漏,此时诊断早期漏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这是被告手术操作不当直接造成的,存在过错。之后的治疗中,被告只是在引流观察,没有进行及早手术解决早期漏的问题,结果过程中没有任何好转,病人高烧,感染加重,电解质紊乱,体质消耗贫血低蛋白加重,病人的抵抗力越来越差。5月9日手术过程后经治医师胡明根擅自拔出胃养管,并在6月6日再次擅自植入三腔喂养管,进食过早,控制血糖不力,加重漏的病情,被告也没有对发生的病情及治疗方法客观告知患方,直至7月9日病人陷入昏迷,才进入ICU,进行了气管插管,考虑呼吸道痰多堵塞所致,这同时说明了被告护理呼吸道方面也存在严重过错,加重病人缺氧损害。但是根本原因还是被告没有解决病人腹腔感染情况所致,此时病人生命垂危,被告不得不进行再次手术,在7月13日不具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但是为时已晚,虽然进行了手术封堵了漏口,但是手术时间过晚,感染过重,病人根本也无法耐受手术了结果术后就进行抢救,最终无能为力,病人广泛腹腔出血死亡。被告术后治疗方面存在严重过错,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病历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原告每次想起这个过程,就像在地狱中一样,病人死亡前经历的痛苦和无耐,只有家属心里知道。

(八)内部管理混乱,关键时候上级医师不在位,实际是经治医生负责,治疗上力度明显欠缺,治疗团队失去了首领,没有人决策,三级医师负责制荡然无存,直接影响了治疗效果。

    从术前讨论记录可以看出,除了主任医生外,其他人只有一人是经治医生,其他为实习医师,中间没有副主任医生等,治疗团队组成不科学,结果是主任做完手术后就见不到人了,所有的病程记录都不是他签字,就是连他查房记录都不是他签字的,这么大的手术一助是主治医生是否不当,术后去哪里了,后来经过我方调查才知道,在5月12日被派出到外地工作了,直到同年7月初才返回301医院(这个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认可,请鉴定人再次核实被告该事实),在这期间,这是我病人术后腹腔感染关键治疗过程中,主任走后没有任何副主任医生、主任医生参与到本案病人的治疗中来,三级医生负责制荡然无存,这是造成我病人长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本案系人为的医疗损害,被告应当承担重大责任。

(九)患方家属补充的其他过错。

    综上,被告在术前、术中、术后的过程中均存在明显过错,最终导致患者痛苦死亡,手术时机把握不当,手术操作不规范引发漏的出现,早期漏的治疗方面严重违背诊疗原则,治疗团队主任离开医院直接影响了治疗效果,病人被眼睁睁看着病情加重死亡。被告作为全国水平最高的医院,对其医疗中的关注义务要求应更高。希望鉴定专家不要被该医院的地位所干扰,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同级别的诊疗标准对被告进行评价,客观全面作出鉴定,为我们弱势群体做主!!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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