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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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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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医疗纠纷代理词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医疗纠纷 |251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与市中心医院东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在贵院审理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及参加庭审,认为法庭有权根据鉴定书和本案病历等证据综合分析患方因素和院方因素两者间对比大小,确定最终被告的赔偿责任大小。提请法庭在确定被告赔偿责任时,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鉴定意见书所记载的“产妇因素”并不存在,起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产妇因素”

    1、根据鉴定书第7页最后一段分析,鉴定书所称的“产妇因素”也就是所谓的“羊水偏少”,但是我方翻看《妇产科学》教材,“羊水过少”才是疾病,“羊水偏少”并非是疾病,“羊水偏少”属于正常范围,并且根据产妇的入院记录主诉看,羊水偏少只有一天时间,当时做B超的医生说没有问题,不用管,不是疾病,没有突破正常值,也就是说并非是疾病。既然当时检查不是疾病,说明产妇没有疾病,也就存在“产妇因素”。

    2、从产科入院记录“现病史”看,产妇在孕期一切正常,包括血压、脉搏、血糖、血压、胎动、胎心都正常,数次进行胎心的检测都正常,没有任何传染病和遗传病,也就是说产妇和胎儿没有任何自身疾病,这些从孕期检查的所有资料中可以证明,请求法庭予以关注。

    3、鉴定书记载“羊水偏少”的原因为不排除胎盘功能减退、慢性缺氧可能。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具有以上疾病。

    首先,鉴定书使用的用词为“不能排除”,也就是说鉴定专家也无法确定是否具有这些疾病,这些疾病并非是确定存在的,此时鉴定机构应当继续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分析,但是其没有分析,总所周知,医疗过错临床鉴定不可能有100%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总会找一点所谓的患方因素来降低被告责任。但是本案中鉴定机构找出的患方因素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故此,鉴定书也是模模糊糊使用了“不能排除”的字样。这种表达方式明确表达了患方因素非常小,并不是确定性的因素,因此依此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非常勉强。

    其次,被告根据自己的猜测在产科“入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中诊断:“胎盘技能不全?”,请求法庭关注,这个诊断是打了“?”,也就是说不是确定性诊断,需要入院进一步确诊,但是入院后被告没有确诊或鉴别该变,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否存在“胎盘技能不全?”在没有鉴别的情况下,仓促使用了高风险的催产素引产,这是被告的重大过错。根据医学规范,如胎盘机能存在低下是不能进行催产素引产的,此时催产素加重子宫和胎盘收缩会引发严重的胎儿缺氧,是绝对不能进行催产素引产的,被告给给予产妇进行高风险的催产素引产本身也说明了产妇的胎盘不存在功能低下。此外,本案孩子出生后重度窒息,属于严重的疾病,此时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保留胎盘进行病理检查,明确原因,好对症治疗,但是被告私自处理胎盘,造成胎盘是否存在异常永远缺少了证据,这完全是被告过错的后果。

    另外,目前也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孕期存在慢性缺氧,慢性缺氧的孩子体重过轻,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从当时的大脑检查看,孩子的大脑疾病都是急性缺氧表现,不存在慢性缺氧的影像学,影像学报告看也没有慢性缺氧的诊断。孩子脑内大面积脑组织坏死,最后发展为液化,正常大脑消失,这是典型的急性脑缺氧损害的特征表现,之后大脑因为没有充分脑组织支撑,颅骨生长存在迟缓和变形,发生了头小和头扁,并不对称,这也是大脑大面积急性坏死的特征性变化,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孩子没有孕期慢性缺氧,相反是生产过程中的急性缺氧造成的。

    综上,鉴定书所谓的“产妇因素”都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减轻被告过错责任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二、提请法庭关注鉴定书在分析被告过错时的关键节点:一是违规使用缩宫素的时间长度,二是缩宫素的违规使用的低级失误,尤其是超剂量为最大剂量的两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首先,我方提交的医学规范(后附)明确规定,严格掌握催产素的使用指征,使用不当会造成母子损害,同时还规定,使用过程中的注意剂量,一般使用2.5U,最大滴速为30滴/分钟,但是被告却使用了5u并40滴/分钟,这种高浓度高滴速的违规使用会直接造成胎儿宫内缺氧窘迫。被告在应当停止催产素之时,却违规增加到两倍剂量,滴速超过最大剂量,这是造成宫内缺氧的直接原因。

    其次,被告违规使用催产素达数个小时,同时还超过最大剂量和滴速滴入催产素,两重损害同时进行,这是造成原告重度脑损害的直接原因。

    另外,被告的严重过错造成孩子缺氧的时间太长了,脑内大面积脑组织坏死,谁家的孩子也经不起这么长时间的缺氧,不论是否具有所谓的“产妇因素”,鉴于被告延误治疗的时间太长了,10月5日18:00就应当立即停止引产却放任风险继续,直到晚上23:00产妇都出现发烧、孩子仍旧缺氧的情况下,仍旧不手术刨宫产,足足延误手术时间为6个多小时,延误的时间如此之长,已经掩盖了所有的是否存在的“产妇因素”,再正常再健康的产妇和胎儿也经不起如此漫长的延误治疗,正常人缺氧几分钟就受不了,而本案却超过6个多小时,这种情况的严重医疗过错,认定为100%赔偿责任并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过高。

    综上,被告的过错是如此明显,而所谓的“产妇因素”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故此,恳请审判庭密切关注本案的特殊情况,确定最终的公平的赔偿责任。

    我方这几年到处看病,全国多个大医院都看过,往来的交通费等发票很多找不到了,开庭后我方有找了很多交通费票据,我们不当证据提交了,附在代理词后面供法庭酌定交通费等费用数额时参考。谢谢。


           代理人:孙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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