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经过
病历记载原告因孕晚期妊娠37+2周、下腹痛于2021年1月18日到被告处待产, 4:48 因“停经37+2周,发现血压高1天,下腹痛6+小时”入院,查体BP195/125mmHg。
6:00 建议剖宫产,术前诊断:重度子痫前期、瘢痕子宫
7:04-7:32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娩出一女婴。
术后血压欠稳定,波动于180-160/110-120mmHg。
18:00左右,血压188/120mmhg,血压仍控制欠佳。
18:55左右,出现恶心一次
1月19 日
1:01 记载出现抽搐,神志不清,四肢痉挛性抽搐,血压193/115mmHg。
1:10 离开病房转ICU,途中患者出现呼吸暂停,
1:14 进入ICU进一步抢救。
1:16 昏迷状态,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
1:20 恢复窦性心律,虽然经过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引发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后果,虽然经过治疗现在病情趋于稳定,但依然留下严重脑损害等后遗症,目前仍旧在康复中。
二:被告的医疗过错 1、降压措施明显不利,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之间因果关系。 入院之后,血压为195/125mmHg,根据妇产科教材规定,对于血压≥160/110的,第8版教材要求“必须”进行降压药物治疗,但是被告仅仅让患者拉贝洛尔口服降压明显达不到降压效果,100mg也剂量过低,达不到快速降压效果,术前降压不力,造成术前没有将血压降到140-155/90-105mmHg的范围,存在过错。此时被告应当根据血压情况应当增加降压药拉贝洛儿的剂量和添加短小硝苯地平,但是未尽其责,没有进行强有力的降压。此外,尤其重要的是,被告在产后发现高血压状态没有纠正的情况下,没有开庭静脉降压途径,只是进行口服药物降压,明显影响了治疗效果,存在降压途径思路过窄和降压不力的过错。这是与损害后果存在之间直接影响的医疗过错行为。敬请专家予以关注。 2、入院后诊断重度子娴前期,根据妊娠期高血压和子痫前期指南规定,在剖宫产病例中,硫酸镁应在手术前开始应用,并维持至术后24小时。该药要求首次25%硫酸镁20ml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20ml中,静脉注入,5-10分钟注射完,继之25%硫酸镁60ml加入5%葡萄糖500ml静脉滴注,滴速为1-2g/小时,但是本案中缺少静脉注入环节,提示在使用硫酸镁过程中不规范,具有过错。 3、产后观察检测和治疗不力不到位。 产后血压一直居于高位,这是在麻醉情况下的表现,但是对麻醉将过后疼痛出现之后的风险被告显然没有完全预见,因此,产后没有立即进行严密检测,评估病情,更没有积极调整医疗方案,存在过错。此外,没有让患者连续吸氧也存在过错。另外,到18:00时候,血压到达188/120mmHg高危,显示病情严重,没有上级医生会诊,没有院外会诊,心内科会诊没有填写会诊意见,不知道是否真实会诊了吗。当病人出现恶心时候仅仅是胃复安对症治疗,没有使用甘露醇降低颅压,存在过错。此外,产后血压一直处于高危状态,此时应当强劲措施降压,如果降压不下,应当更改治疗方法,或同事分析其他器官等有无病变,但是被告未尽其责。 4、抢救过程存在过错: (1)硫酸镁用法错误,达不到治疗效果,浪费了抢救时机。 抢救过程中应当25%硫酸镁20ml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20ml中,静脉注入,5分钟注射完,但是被告却使用500静脉滴注,3分钟观察情况,肯定没有明显效果,此时误认为没有效果使用了安定10mg静推。 (2)在违规使用硫酸镁同时使用安定,造成了抑制呼吸的情况。 硫酸镁和安定联合使用有造成呼吸抑制的风险,一般要求是硫酸镁禁用或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才使用安定,此时联合使用势必会引发呼吸抑制。 (3)放置开口器没有达到预防效果,造成病人舌头咬伤,引发出血,阻塞呼吸道,同时阻碍正常气管插管,延误抢救。 (4)转运过程中出现心跳呼吸骤停,说明了病人尚未稳定情况下进行搬运是错误的,此外骤停后抢救不力,直到2;10才进行气管插管,存在延误,造成大脑缺氧损害。 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在产前和产后对妊娠期高血压没有提高重视程度,尤其产后没有积极治疗和监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抢救也非常不规范,最终造成缺氧缺血性脑病等严重后果,因此,被告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鉴定机构充分考虑患方陈述,给出科学、客观、公正鉴定意见。 患方代理人:孙大庆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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