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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的种类及赔偿标准

发布者:高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76人看过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出现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是在所难免的,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哪些种类?应当怎样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在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归纳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问题进行总结。

一、修理费用、所载物品损失及施救费用

1条文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因造成对方车辆毁损、车上物品毁损灭失及公安部门拖拉事故车辆离开现场所产生的维修费用、所载物品损失和施救费用,在直接损失所需赔偿的种类之列。

2可赔偿性分析

依据我国侵权法一般原理,在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过错、不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车辆毁损、所载物品损失和施救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害,且系交通事故直接引发、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侵权行为与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行为人存在过错时,该部分属于可赔偿性项目无疑。

3赔偿方式

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即恢复到未发生损害前的状态,故大陆法系一般以恢复原状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方式上,本司法解释采用了支付恢复原状的相应费用作为赔偿方式,而不是要求侵权人实施恢复原状的实际行为,这样规定也符合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当然,维修费用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维修费用高于无的实际价值,将给加害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此时应当排除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的适用。

二、重置费用

1条文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产生的重置费用,也在直接损失的种类之列。

2可赔偿新分析

物之损害,有毁灭和毁损两种,相应的,作为损害赔偿原则的“恢复原状”责任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毁损情形下,由于被侵害物尚能修复,故产生的是修理费用;在毁灭情形下,“恢复原状”表现的只能是重置。因此,同修理费用相同,重置费也属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具有可赔偿性。

3赔偿方式

同上,对于重置费用,也采用金钱支付方式而不是实施购买车辆的实际行为,且赔偿金额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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