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因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如果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且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一般亦需要男女双方本人出庭,除非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其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也是为了能更谨慎地处理具有特殊人身属性的婚姻关系。那么,夫妻一方在国外,均同意离婚,但无法亲自回国办理离婚登记,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让我们跟随李露律师代理的柳女士的案件,来看看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柳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春节期间相识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育有一女小游,2013年7月柳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柳女士与张先生的感情较好,但是渐渐地因张先生的工作原因,两人聚少离多,渐行渐远,开始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2月,柳女士与张先生再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紧接着张先生就从家中搬出在外居住生活并独自前往国外工作。张先生出国工作后,一直行踪不定,也不再承担家庭的生活开支,甚至不再给付孩子学习、生活的费用,双方缺乏交流、夫妻矛盾愈演愈烈。之后,柳女士多次与张先生协商离婚事宜,但是张先生一直不同意,后来,张先生将柳女士及孩子的电话全部拉黑,柳女士只能用微信联系到张先生,为了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柳女士一直联系张先生,希望张先生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在柳女士的坚持下,张先生终于同意离婚,但却说因为疫情、工作等原因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此事因此一拖再拖。就这样困扰了柳女士两年之久的事情仍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柳女士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希望能得到帮助,在听完李露律师细致、专业、清晰的讲解后,柳女士委托李露律师代理了自己的案件。
2022年1月,柳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小游由自己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位于西安市某区房屋一套归自己所有。
办案纪实
本案中,因被告一方在国外生活,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送达问题,立案后,李露律师及时跟进案件,在案件刚刚分配到承办法官后,就立即向法官说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及送达问题。由于张先生没有有效的手机号码且所在地区网络条件较差,承办法官一直无法通过电话、短信这种常规方式送达案件起诉状及传票。眼看案件快要陷入不能送达的僵局,为使案件能够快速的解决,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并依法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最终,法官同意以微信的方式向张先生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安排以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调解。2022年3月,法院以微信沟通的方式核对了张先生的身份,并向张先生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线上开庭信息。
案件结果
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下,庭审顺利进行,张先生如期到庭。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一、柳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二、婚生女小游由柳女士抚养,张先生自本调解书生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游独立生活为止,日后如有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等大额支出双方各负担一半;三、位于西安市某区房屋一套归柳女士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柳女士偿还。
柳女士在庭审结束当天领取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法院也向张先生电子送达了调解书并得到张先生确认,调解书正式生效。柳女士非常满意案件能如此快速顺利解决,发微信称赞李露律师精湛的专业能力,衷心感谢律师的辛苦付出。
温馨提示
夫妻一方为在国外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一方为在国外居住生活的中国公民,如果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都没有异议的,但由于疫情、工作等种种原因无法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双方可以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离婚。当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诉讼离婚的进展也会更快,不过要注意的是送达问题,通常国际邮递的送达方式很慢,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也可以通过国内电话号码、微信、电子邮件等确认对方能够收悉的方式送达起诉状、传票、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与承办法官提前沟通说明案件情况并积极配合送达事宜,从而可以让法官知悉案件实情、尽快安排线上开庭调解事宜,更便利地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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