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游XX、汕头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XX、原审被告游XX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XX、汕头市XX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以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游XX、汕头市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游XX、汕头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为4735元,由上诉人游XX、汕头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