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就抚养权的变更而言,《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总共规定了四种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达到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