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是否可反悔?
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诉讼,法院予以受理,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 以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要求宣告协议,或以和解协议行为欠缺民事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对协议进行审查,依照《合同法》第47条至第52条规定处理;
2、 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应按《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处理;
3、 原告以和解协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有遗漏事项,或以和解协议签订后有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法院应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确未涉及的部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4、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应予许可,对损害赔偿依法处理。
除以上情形外,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不得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