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是出借人所在地,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出借人所在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当然,被告(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