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果X,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XX,天津XX律师
被告 :谢XX,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果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7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于2017年7月16日向原告返还本息共计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4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7年年底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从原告处借款共计5800元。还款期限截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因无法就双方借款及利息的偿还问题与被告达成一致,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果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条两张,证明谢XX分两次向果X借款22000元,其中2016年7月16日借条中载明一年的利息为3000元;
2、谢XX微信页面及头像,证明谢XX的微信账号情况;
3、果X给谢XX微信转账即发红包的记录,证明果X自2017年4月30日分14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5800元;
4、果X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借款事实。
谢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果X向本院提供的谢XX的借条,证实2016年7月16日其借款2000元,约定期限一年及2017年7月16日还本付息5000元,2017年4月28日借款20000元。果X提交的手机微信支付资金截屏图片证实其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8月17日向谢XX支付5800元,同时果X提交的其银行卡交易明细印证了该事实。
关于上述借条记载的利息数额,果X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变更原诉讼请求,即本金为2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数额为987.6元。本金为20000元的借款,逾期还款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期限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数额是713.4元。果X诉讼请求谢XX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9501元。
本院认为,果X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谢XX履行债务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谢XX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谢XX未履行还款义务是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谢XX自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果X295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