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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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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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二手房买卖案获得胜诉—忽视合同一方的催告,后果很严重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2日 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320日,王某(化名)与秦某(化名)在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自有房屋以120万元出售给秦某,秦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但合同未明确约定网签及过户的具体时间。

王某签订合同之后及时还清了房屋贷款并预约网签时间为2017420日,王某将此日期提前告知了秦某。但到420日,秦某并未出面与王某办理网签手续,拒不履行合同。于是,王某再次与秦某多次协商网签及过户事宜,并将秦某约到中介处商谈。王某在中介处向秦某正式递交了书面催告函,催告秦某限期配合办理后续手续。但秦某亦未配合,一再拖延。

于是,王某找到本律师,起诉秦某。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10万定金不予返还;2、秦某赔偿王某中介费损失及律师费;3、秦某承担诉讼费。

律师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秦某迟延履行合同约定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在王某催告后仍未履行,已经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秦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收取的定金可以不予退还。另外律师通过合同发现,合同约定了违约一方应当支付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为王某索赔中介费及律师代理费找到了合同依据。

案件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指导王某收集、整理证据,通过法庭审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不仅解除了合同、定金不退,还判决秦某赔偿王某中介费及律师代理费、支付诉讼费。

律师提示:

1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律师建议明确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示大家注意收集和保留过程证据,以便出现争议后证明事实;

3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要求其履行,但一定要注意给予对方合理的期限。


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2015年执业,已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先后担任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