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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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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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的一方除了要支付欠款,还要相应利息?

作者:周皓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北京某金属公司与北京某配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金属公司向配件公司供应原材料,先送货,然后定期结算款项。最开始结算倒也正常,到了后期配件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一再拖延,拒不支付。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配件公司支付欠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300万。配件公司以合同未约定利息为由不同意支付。

办案经过

道广律师接受金属公司的委托后,除认真核算欠款准确数字并搜集相应证据外,还告知金属公司可以要求配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配件公司同意支付欠款,但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同意支付利息。道广律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予以驳斥。最终考虑到双方今后的合作,金属公司主动免除了利息,与配件公司达成调解。

 

律师说法

交货、付款是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即使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逾期付款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的违约责任。守约一方切不可以合同未约定而主动放弃这一合法权益。


周皓,社会职务: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海国际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