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金属公司与北京某配件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金属公司向配件公司供应原材料,先送货,然后定期结算款项。最开始结算倒也正常,到了后期配件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一再拖延,拒不支付。金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配件公司支付欠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300万。配件公司以合同未约定利息为由不同意支付。
办案经过
道广律师接受金属公司的委托后,除认真核算欠款准确数字并搜集相应证据外,还告知金属公司可以要求配件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配件公司同意支付欠款,但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同意支付利息。道广律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予以驳斥。最终考虑到双方今后的合作,金属公司主动免除了利息,与配件公司达成调解。
律师说法
交货、付款是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即使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逾期付款一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的违约责任。守约一方切不可以合同未约定而主动放弃这一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