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彭X于2018年8月29日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彭X在职期间的表现确实未能达到销售经理岗位的设定要求,在职期间业绩为零,并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引起客户不满,导致货物退回6206件,退款金额为47955.6238元,并中断了合作项目。鉴于彭X工作能力及表现及其自身岗位适应度,最终其提出辞职,并审核通过。十记果业公司从未以无理由辞退彭X,离职表上内容经其亲自签名确认,公司尊重其决定。现彭X改说公司无理由辞退他并要求赔偿,公司认为不合理。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本案裁决第二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工资差额并非劳动报酬,该项内容不应适用终局裁决。综上,十记果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8]6660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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