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田X加盟某汽车品牌,支付20000品牌权益金,后发现合同与口头承诺不符合,迫于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需要退还80%款项。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予。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本质目的就是为了从被告处购入产品并对外销售赚取差价,因此,上述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支付40000元品牌权益金后,被告向原告指定赠送壹拾台电动车以及开业大礼包,现原告仅支付了20000元存在违约,但考虑到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违约金额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4000元。因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6000元。
律师评价:虽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加盟公司货不对板,但一般处于公平等考虑,同样可以主张退还绝大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