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钟某自2003年入职某钢公司,未签订合同,仅购买了数个月社保。后某钢公司改制,新设立某钢铁实业公司,钟某的工作时间,地点,条件未有变动。后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得了职业病,某钢铁实业公司拒绝承认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关系,即使存在,也只是劳务关系。钟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败诉。钟某收到败诉结果以后,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某钢铁实业公司,要求确认钟某与某钢铁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获得职业病救助。
律师点评:钟某一开始与某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是难以否认的事实,那跟某钢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能延续到某钢铁实业公司,这才是争议的主要焦点。本律师经过调研发现,两家公司经营地址、法人完全一致,公司实际员工亦是原班底。原告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报酬计算方式等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是由原公司安排的,可以说,前后两家公司十分密切,钟某是被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应当延续。
经过本律师的详细解释,以及指导下,钟某重新收集了证据,我方采用了新的诉讼策略,在一审诉讼中,成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从认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变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功实现了劳动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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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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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解除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