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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闹乌龙 原告粗心告错人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浙江法制报浏览:735次举报

  原告林某因一时疏忽,错将同名同姓的另一王某告上了法庭,不仅需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还得向被告道歉并赔偿损失。近日,宁波奉化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案子。

  原告林某称,十多年前,经同村人介绍结识了王某,后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10月19日,林某向奉化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根据原告林某提供的被告王某信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向被告王某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10月29日,接到应诉材料的王某一脸吃惊,当场向法官反馈说,自己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情,也没有向别人借过钱,根本不认识林某,借条更不是自己写的。

  法官立即意识到,林某很可能告错了人,于是组织双方来法院当面核实。10月30日,双方来到法院后,才发现被告的王某和真正欠钱的王某根本不是同一个人。原告代理人代林某主动当面赔礼道歉,并写了道歉信,当场交给王某5000元作为赔偿。

  事后,林某的代理人称两位“王某”系同名同姓,提供借款时,王某只在借条上签名,并没有留下其他身份信息,待准备起诉时去相关部门调取了王某的户籍信息,拿到户籍信息后向林某进行核实,由于和王某不是很熟悉再加上时间久远,林某粗粗看了照片觉得“好像是这个人”,结果告错了人。林某不仅向王某赔礼道歉,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当事人在起诉时,不仅应明确所告之人,还应提供准备的被告信息,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为了避免发生本案中的“告错人”现象,在日常借款中,尤其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便于日后维权。

通讯员 胡杉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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