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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夫妻共同财产遭擅自出售怎么办?法官提醒妇女这样保护自己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5次举报

新华网重庆3月8日电(韩梦霖)离婚时男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面对家庭暴力该怎么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被欠债”?3月8日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一中法院发布辖区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为妇女婚内自我保护支招,提醒社会增强妇女儿童保护意识。

  

  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可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市大足区的何某(女)与肖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购买客车一辆以肖某名义挂靠在第三人名下进行实际经营。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肖某提出离婚诉讼,在此期间,肖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进行了出售,获得价款7.2万元,并称用所得款项偿还了购车所欠借款。对肖某的卖车行为,何某并不知情。由于与肖某协调分割财产事宜无果,现由何某起诉至法院,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车辆。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客车,在双方并无夫妻财产约定之情形下,包括该车出售变卖之款项,均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已突破了夫妻日常生活家事代理之限度,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肖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何某应分割的车辆价款4万元。

  

  法官释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禁止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

  

  重庆市潼南区陈某(女)、廖某婚后因工作性质长期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廖某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发短信威胁、辱骂陈某及其父母。陈某多次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廖某对陈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威胁、恐吓。在人身保护裁定作出后,廖某再次将陈某打伤。后陈某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潼南区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婚生女廖某某由原告陈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廖某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此案中,廖某辩称向陈某实施暴力系因陈某出轨,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另外即便廖某所述属实,但因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理由和原因的家庭暴力,廖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释法

  

  不管何种理由和原因而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这类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重庆市合川区杨某与肖某(女)原系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727600元,并由肖某承担363800元。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不能证明所借款有肖某共同签字或者肖某事后追认,也不能证明借款用途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其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不予采信。以此为标准,在对杨某陈述的债务情况逐一审查后,一审法院仅确认杨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为肖某、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肖某对此应负担二分之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上诉主张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有的只有杨某一人签字,并无肖某签字,肖某亦不予追认,无证据证明杨某、肖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杨某对该借款均不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能证明有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一中宣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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