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男律师 00:00-23:59
王哲男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57187968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去世妻子需继续偿还债务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5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星)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货款两万六千余元。

  经查明,被告王某丈夫已经去世,几年前,因自家房屋装修,王某的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水管、电线、瓷砖等多种建筑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三万六千余元,被告王某的丈夫给原告周某出具了《结账单》,后被告王某的丈夫偿还了原告张某部分欠款,尚欠两万六千余元。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以丈夫去世为由不再还款,周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案中,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建材用于装修自家房屋,经结算后,现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两万六千余元,有被告王某两夫妇签字的装饰材料采购明细表及结账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对原告周某诉称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偿还所欠出卖人货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现被告王某丈夫已死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债务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清偿。由于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哲男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5257187968
    •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7.1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0次 (优于94.5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3次 (优于96.8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719分 (优于98.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09篇 (优于95%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哲男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2102 昨日访问量:77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