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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20余年难忍家庭暴力 妻子离婚诉求获支持

作者:王哲男律师时间:2018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6次举报

    中国法院网讯 (姚锐娟)  二十余年婚姻存续期间矛盾冲突不断,如今女儿均已成年,妻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周某诉张某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周某与张某1992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9月23日生育长女张某晶,1996年6月2日生育次女张某楚,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17年周某曾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其起诉。现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周某诉称,相识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便显露出暴力的性格。1992年10月初,张某晶刚出生12天,张某因不愿去岳父母家报喜和自己发生争执,用脚踢自己的腹部,致腹痛好几天。张某晶出生不久后,张某便常年在外务工,对自己不闻不问,仅在节假日才回家探亲1-2次,并在回家期间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多次劝诫,张某非但不知悔改,依旧我行我素,长期以往甚至变本加厉,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6年中秋节前后,张某回家期间,又无缘无故殴打周某,致其左耳听力严重下降,不仅影响家庭生活和工作,甚至影响与他人交流,周某对张某彻底失去信心。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诉状中所写不是事实,自己打周某都是有原因的,两个孩子的费用一直以来都是由自己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交流,维系和睦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此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二人仍未能和好。经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原、被告感情不和已多年,由此可见,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勉力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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