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余志远) 进贤一男子和朋友聚餐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友回家,行驶过程中与桥面中心水泥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小车损坏,自己受伤,车内朋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起交通肇事案,被告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洪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载朋友邓某经320国道进贤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某立交桥处,碰撞桥面中心水泥隔离栏,造成小车损坏,洪某受伤,邓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洪某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洪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洪某与被害人邓某的亲属达成赔偿67万元的调解协议,现已实际赔偿4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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