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朱来宽 樊浩) 宿迁一驾校教练汪某在夜晚喝酒后,驾驶教练车将在路上散步的祖孙三人撞倒,致三人当场死亡,后汪某故意破坏现场,并弃车逃逸。6月1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8年2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汪某酒后驾驶一辆教练车沿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南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黄河重要湿地保护区”指示牌处路段,撞到行人陈某、张某、陈某尚,致车辆损坏,三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汪某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弃车逃逸,并到一小诊所内挂水企图降低血液中酒精含量。
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到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投案。本起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汪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被害人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陈某尚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汪某近亲属已赔付丧葬费10万元。
汪某投案后向警方交代,他是宿迁一驾校的教练。2月2日下午五点半下班后,他开着驾校的教练车到南蔡乡境内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吃饭的一共12人,有亲戚,还有亲戚的朋友,自称当时喝了四瓶啤酒,实际喝了半斤白酒。从饭店出来后,他开着教练车上路行驶,因为教练车灯光太暗,再加上喝了酒,感觉前面有个人影,于是赶紧打方向躲避,后来车子撞到树上就停了下来。汪某称,他当时想把车子开上来,但是没有成功。
据受害人陈某的亲属介绍,陈某今年59岁,陈某的老伴张某51岁,8岁的陈某尚是陈某和张某的外孙,他们每晚都有在家附近的道路上散步的习惯,没想到却遭到飞来横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犯罪虽然自动投案,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作为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教练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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